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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杨昌济:西洋伦理学史-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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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种种之关系而研究其合意与否之评价,乃美学之职分也。然此合意与否之评价不可不为与评价之人个人之利害无关系者,乃不为个人之欲望个人之感情所妨害。惟观事物抽象之关系,对之而为评价者也,如斯之时其评价可云纯粹而完全。若评价之时参入以个人利害之观念,则其评价不得云纯粹而完全。如斯之评价乃主观之情念之所决定,不得谓之美学之评价也。美学之评价与主观之情忠无关系。无论如何之人如何之情形,所评价者苟为同一,则其评价亦不可不为同一,其评价惟自所评价者之性质如何而定。海尔巴特认如斯之评价为事实可得有者,故后之学者谓彼之伦理说有陷于抽象之形式之弊。离评价者个人之感情之评价事实上固不可得而有也,然海尔巴特以如斯之评价为事实上可得而有者而谓之美学之评价焉,伦理学之评价则为美学之评价之一部。伦理学之评价乃不参以个人之情念对于存在于吾人意志之间种种之关系纯粹完全之评价也,此即为道德之判断之根柢。伦理学者评意志关系之价之科学也。评价为美学之目的,故伦理学宜入之美学之中,伦理学实美学中最重之部分也。美学之评价自对于一定之关系之合意与否而生,伦理学之评价则自对于意志之关系之合意与否而生。而意志关系之价值可于行于种种意志之间之形式中求之,此乃对于形式之关系之评价也,乃定如何形式之关系为绝对之善绝对之恶者也。含于此形式中之内容非其所问,对于意志关系抽象之形式之评价为伦理之判断而现,评价之时不可为欲望及其他具体之状态之所左右,不可不为纯粹之判断,道德之观念乃自如斯意志形式之关系之评价而生者也。

  美学之评价乃不随意之评价也,非专断之评价也,乃不为个人之情念所左右之趣味判断也。伦理之评价既为美学之评价之一部,则不可不为对于意志关系不随意而非专断之趣味评价。意志关系不可因特殊之个人特殊之关系而二三其评价。

  伦理学之根柢非如康德之所言,在于实践理性之命令(无上命法),乃基于对于意志种种之关系自然而生合意与不合意之判断者也,而此判断不可不为不基于个人之情念之判断。从海尔巴特之说,伦理不基于立法之原则。自其本质言之,乃基于自意志关系之完全观念(认识)而生之评价者也。完全之观念乃不为个人之情念所妨害自然而必然之观念也,基于如斯之观念十分认识意志之关系,而合意不合意之判断自然而生,此乃道德之评价之根柢也。要之惟意志之形式之关系为伦理之判断之对象,乃自完全想念意志之关系于观念之上而生一种之趣味判断也。从海尔巴特,则趣味者乃原本存在于精神生活最为重要之事实也。无论如何之情事,苟完全想象某关系于观念之上,则必然应之而下合意不合意之判断。欲真为如斯趣味判断之对象,则不可为他物所妨害,不可不完全现于观念之上,不可为特殊之欲望所左右。为欲望所左右之评价非真正之趣味评价也,非美学之评价,亦非伦理之评价。伦理之趣味与对于美术之趣味毫无所异,不过伦理之评价以意志关系为对象而已。

  如斯合意不合意之判断乃精神生活本原之事实也,乃不能否定伦理之实在也,乃不能再行分析不能自他物导出不能说明最后之事实也,乃直觉之事实也。海尔巴特基于此事实而为伦理之判断,可视之为一种之直觉主义。有生活之处,有意志关系之处,如斯之判断必然有之,此乃无疑之事也。

  海尔巴特谓吾人所判断之意志关系有四种之形式。应此四种之形式而四种道德之观念生焉:其一为完全之观念;其二为好意(仁慈)之观念;其三为权利之观念;其四有公正之观念。又加之以内之自由之观念焉。自吾人就种种之意志关系而下伦理之评价之点观之,吾人之精神可谓有内之自由。吾人固有不为个人之事情所左右而为纯粹之评价之力也。又道德之判断与自己之意志一致之时(即所认为善者与所欲求者一致之时),吾人之精神有内之自由,而不一致之时则缺心内之调和而失其自由焉。如上文所言四种伦理之观念以此内之自由之观念,于是有五大观念,而此内之自由为上文所举道德之观念之根柢。第一之观念(完全)乃示意志之分量之关系之观念,非示意志之方针者,乃关于意志之强度延长集注者也,于兹有理想之意志关系焉。若适于其理想之活动甚为强大,则吾人宜选择之。强意志广意志集注之意志,较弱意志狭意志散布之意志,道德上更为可取。要之此不过为形式之观念而已。此非自性质上观察之,乃自分量上观察之也。人于可以活动之范围内不可不求其完成,此完全之观念乃关于自己自身之道德观念也,关于一个之意志之状态者也。内之自由之观念亦关系于自己自身者,此关于自己自身之道德观念以外,又有对于自己之意志与他人之意志之关系之道德观念焉,好意权利公正之三观念是也。好意之观念乃关系自己之意志对于他人之意志思想上之态度者也。权利之观念(即法律之观念)乃对于自己之意志与他人之意志之间所生事实上(非但观念上)之关系之观念也,乃己之意志与他人之意志对于同一之物而争主张之时所起关系上之观念也,权利义务之范围属之。如斯之时,彼我之意志对于同一之物互相冲突,当此之时或侵害他人之权利而与以损失,或尊重他人之权利而与以利益。受损害者报之以损害受利益者报之以利益,此乃自然之报酬也,自与此报酬与受此报酬意志相互之关系而公正之观念生焉。今略说好意之观念,法律(权利)之观念与公正之观念。好意之观念乃由自己之意志对于他人之意志观念上之关系而来者也。权利之观念乃彼我两意志对于彼我共欲之同一事物,事实上之关系而来者也。公正之观念则自对于某已实行之行为意志上之关系而来者也。

  完全及好意之二观念乃视人为单独生活者关于其个人道德之价值之观念也。权利及公正之二观念乃关于为社会之生活之人类而存在道德之观念也。权利及公正惟行于有社会之组织团体之中,如斯之观念乃社会之观念也。在国家(政治之社会)之中,有侵害人之权利者则加以刑罚,此乃合于公正之观念者也。如斯法治之关系以外,又有依好意而成立社会之组织焉,即文明社交之团体是也,此乃合于好意之观念者也。更进一步,则有专以道德之修养为事教育之社会焉,此又有合于自由之观念。要之前述之五观念各有应之之社会制度、权利制度、赏罚制度、行政制度、教育制度、国家制度是也。权利制度与权利之观念相应,防社会之争端。赏罚制度与公正之观念相应,为罚社交上妨害道德者之根据。行政制度与好意之观念相应,自国家与人民以幸福之目的而来。教育制度与完全之观念相应,国家设立诸种之学校以谋人民之完全发达。国家制度与自由之观念相应,国家从宪法之制定保护人民之自由以生平和。

  能具备前述之五大观念则为有德之人。然欲尽备之亦甚为难事,因其为难事而吾人之心中遂生本务之观念。要之五大观念结合之于一人格之时遂生德之观念。成就如斯之德乃吾人之本务也,有命令之意焉。此中本务又可分为三种,对于自己之本务、对于社会之本务、对于自己及社会之将来之本务是也。五大观念结合于一人格,而此人格同时为社会之一员。德实存在于人类统一之人格之上。吾人伦理之评价对于如斯之德常不能禁赏赞之念。德之概念之内容为实践之观念统一之全体,不可视德为个个独立伦理之观念之集合。此等伦理之观念非独立有价值者,必为全体之德之一部分始有价值。虽然,亦可视德为自是等元素而生之生产物,自是等多数之元素之结合及关系上而德于以成立焉。若欠缺元素之一,则全体之德失其价值矣。

  今请说义务之观念,言义务则必认有发命令者,此通例也。然如斯之思想为海尔巴特之所不取。康德基于义务之观念而立伦理,义务之无上命令绝对规定何者为善何者为恶。海尔巴特则不认如斯命令之存在,谓伦理学之范围限于意志关系。意志之作用非依命令而动者,乃自然活动,必然活动者也,伦理之评价乃对于如斯之意志作用而发者。若有命令之意义者存在,则必视或意志为优于其他一切之意志。然与或一意志以如斯之权威,道理上决非可许者。意志者无论如何之意志其性质,必为同一。故义务乃自始不存在之事物也,不过为自道德之观念导来之观念而已。道德之观念基于对于意志关系而起伦理之判断,而此伦理之判断除认何事合意何事不合意之外别无他事。不过因或意志关系能满足伦理之趣味,或意志关系不能满足伦理之趣味,遂谓之为正或谓之为不正而已。而合意与不合意乃关系如斯之伦理判断之人者,判断者以外不能认有客观立法之权威者。伦理之判断乃可视为各自所有不可避之主观作用,从而凡人之判断不必悉为同一。康德以理性为判断之标准,而以此理性为凡人不可不同一者,认其有普泛之权威。海尔巴特反对之,谓人当赏玩美术之时,对于绘画雕刻音乐等各自下判断。对于意志关系,亦不过如是而已。康德谓理性与欲望感情对立,乃不可调和者,从理性则为道德,从感情欲望则为不道德。如斯之说,苟观察精神作用之全体,即可知其误谬。无感情欲望之理性与无理性之感情欲望皆不可得而有也,康德确陷于抽象分析之弊。海尔巴特认此弊,乃加之以趣味判断焉。依彼之思想,则趣味判断者乃立于感觉之冲动与理性之中间者也。纯粹美学之观念乃立于义务之命令与感觉之冲动之中间之原理也。因有如斯之趣味判断(即良心),于是得何事合意何事不合意之知识。而何事当为之必然随之而生,此必然乃自道德之观念而生者。义务之观念非存在于道德之观念以前者,乃自道德之观念导出者也。何事不可不为云云良心之权威始基于不随意之趣味判断,命令之权威乃由自然之法则必然之法则而生之结果也。

  第六章 叔本华

  叔本华基于心理之说明而立彼之世界观及人世观。虽然,彼不以实验之心理学为本,其为研究也实采用纯粹思辨之方法。彼以意志为宇宙之本体,宇宙之森罗万象实为意志之发现,此意志不含知之要素,但为盲目之冲动。此点与黑智儿正相反对,黑智儿以纯粹之理性为宇宙之本体,谓观念即万物也。叔本华所著之书,其最有名者为《意志及观念之世界》。读此书可知其哲学及伦理说之大要矣。

  世界不过为主观之观念,客观界乃主观被写象之境涯也。主观为一切存在物之支持者,即吾人之身体亦与宇宙之森罗万象同,不过为主观之观念。虽然,彼自关于自己身体之考察更进其议论于新方面。世界果单为观念耶?或又有他意义耶?此亦一疑问也。此观念以外有何意义与否之问题,仅观察外界事物而已,不足以说明之,不可不自吾人之主体所最直觉之自己身体之研究始。身体与主观有直接之关系,此身体与主观一致合体,为个体而存在于宇宙,此为个体之自己身体对于认识之之主观现而为二种,于一方面与他之客观界相同为客观而存在(即为主观之观念而存在),同时自己之身体又密接关系于主观之作用。由主观直接认之,且自己之身体为意志之活动,而直接为吾人所知。现而为意志活动之发现,身体实意志之化为客观者也。身体既可作如斯两种之看法,则不能单以身体为吾人主观之观念。吾人直接认知身体之运动感觉与其他之作用,身体非仅为观念而已,实明明一实在也。一面为观念而现之身体他面又为意志之化为客观者,为不可动之实在。然则对于吾人为观念而现外界世界之诸事物得无亦为意志之发现耶?叔本华谓外界世界亦与自己之身体同为意志之发现而实在者也。何故吾人之身体为意志之发现耶?盖因身体能为随意之运动之故也。身体之诸部分各与意志特殊之冲动相应,身体之诸部分不过各为种种之形之意志而已。故吾人可谓齿舌食道胃肠等为食物之意志生殖机关乃化为客观之两性冲动。手为攫物之意志,足为蹈地之意志,其他身体之诸部分各为特殊之意志活动,而为全体之人之身体即为全体之人之意志。不但吾人之身体而已,即他人他动物亦与之同。不但人类及动物而已,植物之作用亦意志之所使然也。现于矿物之上之化学作用,磁气电气之作用,更进而通于一切事物之重力,皆不外意志之作用。此等作用于其形虽有不同,于其本质则一也,皆意志也。意志者宇宙之本体也。意志之化为客观者,其最低度者为现于自然之事物之作用。重量碍窜性流动性电气磁气力等即是也。其稍高尚者为现于有机物之作用,即植物之作用,更进则为动物之作用,终至为人类所有种种之活动。

  叔本华所言之意志乃不含知之要素全然盲目之冲动也。此为盲目之冲动之意志至现为人类之作用遂至生知之作用,以辅佐意志之作用焉。未为人类之前意志作用全活动于暗黑之中,及其为人类也,乃有思虑分别之作用生焉。为达其活动之目的之方便,为照自己行路之光明,乃所以谋己之利益而避己之不利益者也。此知之作用(即观念)乃为意志之奴隶而生者也,因欲完意志之活动而生者也。自其职能言之,意志者主人也,观念者仆婢也。然人类之中亦有不以知之作用为意志之奴隶而使之为高尚之活动者,此于艺术家时得见之。知之作用统御意志,遂达于超出利害欲望之境焉。对于种种之事物忘其利害之关系,乃至全忘我之一念焉。忘我之观念,超出乎彼我相对之关系而彼我全然融合,此于赏玩美术之时往往有之。对于音乐或绘画而恍惚若忘,此即吾丧我之境也,此乃超出乎利害之关系不为意志之所左右之境也。如斯之境依天才及艺术家而得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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