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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论法的精神-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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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去;在独裁者面前主权者低头,最平民化的法律②也哑然无声了。
第十七节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
人民对自己的立法权,是那样多疑善防,但对自己的行政权却不那么在
意。他们把行政权几乎完全交给元老院和执政官们;他们几乎只保留了选举
官吏以及批准元老院和将军们的行为的权利。
罗马的欲望是发号施令,罗马的野心是征服一切。它过去强取豪夺,这 
①狄欧尼西乌斯·哈刊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11卷,第 
725页。 
②依照“神圣的法律”,平民可以不要贵族参加他们的会议而单独制定“平民制定法”。见狄欧尼西乌斯·哈
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6卷,第 
410页;第 
7卷,第 
430页。 
③根据驱逐十大官后制定的法律,贵族须服从“平民制定法”,虽然他们不能参加投票。见狄特·李维:
《罗马编年史》,第 
3卷,第 
55章及狼欧尼两乌纫·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11卷,第 
725
页。这项法律义为独裁民普布里乌斯·菲洛在罗马 
416年制定的法津所认可。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
史》,第 
8卷,第 
12章。 
①罗马 
342年,执政官们仍然作人口分级调查,一如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皮》第 
11卷
所说。 
②例如那些准许将一切官吏的命令提请人民公断的法律。
时仍然是强取豪夺。它不断有大的事情发生:不是它的敌人阴谋反对它,就
是它阴谋反对它的敌人。
时仍然是强取豪夺。它不断有大的事情发生:不是它的敌人阴谋反对它,就
是它阴谋反对它的敌人。
元老院握有极大部分行政权,所以波利比乌斯③说,外国人都以为罗马是
一个贵族政治的国家。元老院处理国家的财政,并且招人承担租税的征收;
它是同盟国间争执的仲裁者;它决定战争与和平,并在这一方面领导执政官
们;它规定罗用军队和盟国罩队的数目,把领地和平队分配输执政官或统辖
军队的执政官们,并在统辖期满时任命继任者;它决定凯旋的荣典,接受和
派遣使节;它册立各盟国的君王,对他们进行奖惩和审判,授予或剥夺他们
作为罗马人民同盟者的称号。
执政官们募集他们应率领作战的军队,他们统率陆军或海军,支配备盟
国;他们在备领地握有共和国的全部权力;他们允许战败的人民来议和,强
迫被征服者接受条件,或把事情提交无老院处理。
在早期,当人民在某种程度上参媾和与战争的时候,他们所行使的与其
就是立法权不如就是行政权。他们几乎只是批准国王们和国王制以后的执政
官或元老院所做的事情。他们远非战争的决定者,我们看到执政官或无老院
往往不顾护民官的反对而进行战争。们是,当人民为繁荣所陶醉时,人民便
扩大自己的行政权力。于是,人民自己委派军团将校①,这些将校以前是由将
军们任命的;在第一次布匿战争的前夕,人民规定只有他们自己有权宣战。② 
122。
第十八节罗焉政府中的司法权
司法权曾经被赋予人民、元老院、官吏和某一些法官。我们应该看一看
这种权力是如何分配的。我从民事案件说起。
国工被逐后,执政官们①掌理司法,继执政官之后,由裁判官们掌理司法。
塞尔锥乌斯·图里扁斯放弃了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砌执败官们除了极少的案
件②而外,也不审理民事案件,~一由于这个椽故,人们称这类极少的案件为
“非常案件”③一一执政官们满足于仅仅任命法官和组织掌理审判的法庭。从 
③《历史》,第 
6卷。 
①罗马 
444年事,见伙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一代史,第 
9卷,第 
30章。因为对波斯的战争已
有危险迹象,所以元老院决议停止这项法律的行使,并得到人民的认可。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
第五代史,第 
2卷(第 
42卷,第 
31章)。 
②佛兰舍谬斯说,人民从元老院夺得了宣战权。见伙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二代史,第 
6卷。 
①毫无疑义,在还没有设立“裁判官”之前,执政官们曾经审理民事案件。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
第一代史,第 
2 卷,第 
1章;狄欧尼西乌斯·哈刊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10卷,第 
627、645
页。 
②护民官常常单独进行审判;使他们受人嫌恶的莫过于此。参看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
古代史》,第 
11卷,第 
709页。 
③拉丁文作 
Judioiaeltraordinaria。见《法制》第 
4卷。
《狄欧尼西扁斯·哈利卡尔拿苏斯全集》中所载《狄欧尼西扁斯·哈利卡尔拿苏斯全集》中所载阿比戾斯·格老狄扁斯的演
税去看,好象从罗马 
259年起,这已被罗马人视为既定的习惯;人们把它回
溯到塞尔稚扁斯·图里乌斯时代,它并个太古。
每年大裁判官造一份名单或表册⑤把他所选定在他任职年内担任法官职
务的人目提出。每一个案件,人们就从这(,) 个名单或表册中选派相当名额的法
官审理。这和今天英国的做法差不多一样。这对于自由是很有利的⑥,因为大
裁判官所选定的法官是经过当事人们同意的⑦今天在英国诉讼人们在极多的
场合可以中请法官回避,这和罗马这个习惯差不(,) 多一样。
这些法官只裁决事实问题⑧,例如某一笔款是否已还清;人们是否曾经做
过某一行为这类罔题。但是关于法律同题⑨,因为它们要求一定的裁判能力,
所以由“十人裁判所”审理 
①。
国王们保留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执政官们继承了这种职务。执政官布鲁
图斯就是根据这种权力把他的子女和塔尔克维纽斯派的阴谋者们处死。这项
权力是过分的。执败官们已经有军事的权力,他们就把这种权力施展到民政
上去;他们的审判并没有司法的形式,与其说是裁判,毋宁说是暴力行为。
于是便产生了瓦烈利法。这项法律许可把执政官们危害公民生命的一切
命令提请人民公断。执政官们除了依据民意而外,再也不能对一个罗焉公民
宣告死刑了②。
在塔尔克维纽斯派第一次阴谋复辟的时候,人俩看到执败官布鲁图斯审
判了罪犯。在第二次阴谋的时候,便召集无老院和人民会进行审判③。
被称为神圣的那些法律,给平民殷立了护民官。护民官们组成了一个机
构,这个机构开头曾有无限的要求。平民提出要求时的放纵粗暴,元老院许
与时的宽松轻易,二者不相上下。过去瓦烈利法曾准许提请人民公断,该法
所谓人民便包括着元老院议民、寅族和平民。到这时,平民刚规定,请求公
断要向他们提出。不久,平民能否审判贵族的问题便发生了,成为一个子论
的题目。这个争论由科利奥兰奴斯案产生,并随着该案而结束。护民官在人
民面前控吉科利奥兰奴斯,科利奥兰奴斯违背瓦烈利法的精神,主张说他是
贵族只能由执政官们审判。平民违背同一法律的精神,主张科利奥兰奴斯只
能由平民审判;平民并对科利奥兰奴斯进行审判。
十二铜表法改变了这个情况。该法规定,凡涉及一个公民的生死问题时, 
④第 
6卷第 
360页。 
⑤拉丁文作:AlbumJudlcium。 
⑥西塞罗《为格路恩西欧辩护》第 
43章说:“我们的祖先不但不愿意示经当事人同意的人担任法官审理
有关公民名誉的案件,而且就是最微小的金钱案件也是如此。” 
⑦参看塞尔维法、哥尼利法及其他法律的断篇内所载这些法律对它们所规定应该惩罚的犯罪,如何委派法
官。这些法官通常是用选择方法委派的,有时用抽签方法。或用抽笠和选择相混合的方法。 
⑧塞内加:《论恩惠》,第 
3卷,第 
7章结尾。 
⑨见昆蒂莲:《雄辩论原理》,第 
4 卷,第 
54页,1541年巴黎版。 
①旁波尼乌斯:《法律的起源》,第 
2卷,第 
24节,审判由叫做十人裁判所的法官们主持;但一切由大裁
判官一人指挥。 
② “因为关于罗马公民的死刑。没有罗马人民的同意,执政官们不得宣布任何法令。”见旁波尼乌斯《法律
的起源》,第 
2卷,第 
6节等。 
③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 
。第 
5卷,第 
322页。
只能在人民大会只能在人民大会上作出决定。因此,平民团体或是和它同性质的,按照部落
的划分而召开的人民会,将只能审判仅仅科处罚金的犯罪。判处死刑需要的
是“法律”,科处罚金,则只需要“平民制定法”。
十二铜表法的这个规定是非常明智的,它在平民机构和元老院之间建立
了一种美好的协稠。因为二者的管辖范围既取决于处罚的重樱和犯罪的性
质,那末彼此就必须共同协商了。
瓦烈利法清除了罗靥政府中一切和希腊英雄进代的君王们的政府有关联
的制度的残余。执政官们已不再具有惩罚犯罪的权力了。虽然一切犯罪都是
“公”的性质,但是必须把那些对公民彼此间的利害关系较大的犯罪和那些
在国家与公民的关不上对国家利害关系较大的犯罪,区别开来。前一种犯罪
叫做“私罪”,后一种犯罪叫做“公罪”。公罪由人民亲自审判;如果是私
罪,驯人民对每一个案件特别任命一个检察官。进行追诉。人民经常从官吏
中选派这个检察官,但有时也选派平民来担任。这种检察官郎所谓公罪④检察
官。十二铜表法提到过这种检察官②。
检察官任命所谓主任法官;主任法官则依抽签方式选定其他各汉官,组
识法庭,主持审判③。
在这里最好也指出元老院如何参加检察宜的任命事项;这样,人们可以
看见在这件事情上各方权力如何得到平衡。有时候元老院任命一个独裁官,
执行检察官的职务①;有时候元老院命令由护民官召集人民开会任命检察官 
②;有时候人民委派一个官吏向元老院作关于某一罪行的报告,并要求元老院
任命一个检察官,这在狄特·李维的著作中③路西扁斯·斯基比欧的审判案④
里可以看到。
罗马 
604年,上述各种临时性的任命一部分变成永久性的任命⑤。人们逐
渐地把所有刑事的事件分为不同的部类,郎分为不同的“永久性的问题”。
又设立了不同的大裁判官,每人分掌一类罔题。大裁判官在一年期间有权力
审判和这类罔题有关的犯罪。任满后,他们便出任颌地的长官。
在迦太基,百人元老院是由终身任职的法官们所粗成的⑥。但在罗马,大
裁判官的任期是一年;其他法官的任期甚至还不到一年,因为他们是有案于
才选派的、在本章第六节人们已经看到,在某些政府中,这项规定对于自由
是如何有利。 
①郎按照百人团的划分而召开的人民会。曼利岛期·加必多利奴斯也是在这些人民会里受审的。见狄特·李
维《罗马编年史》,第一代史,第 
6卷,第 
20章。 
④原文 
parriide,指的是杀父,杀亲人、杀所谓有“神圣”身分的人,以及叛国等重大罪行。——译者 
②旁波尼岛斯在《法律的起源》汇编第 
2卷里说的。 
③见岛尔边断篇;里头又提到哥尼利法的另一个断篇。岛尔边断篇载《摩西律例与罗马注校勘录》第 
1项
“暗杀与杀人”。 
①尤其是对意大利发生的犯罪案采用这种做法;意大利主要受元老院的监督。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
史》,第一代史,第 
9卷,第 
26章“加布亚的阴谋”。 
②罗马 
34O年,卜斯枚谬斯死亡案追诉时就是这样做的。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4卷,第 
1章。 
③同上,第 
8卷。 
④这案是在罗马 
567年判决的。 
⑤西塞罗:《布路多》。 
⑥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33卷证明了这点。他说,汉尼披把他们的任期改为一年。
在格拉古兄弟当政之前,法官们是从元老院议员中选任的。提贝留斯·格
在格拉古兄弟当政之前,法官们是从元老院议员中选任的。提贝留斯·格
古 
123则命令规定从骑士即第二等公民中选任法官。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所以该护民官自夸说,他单只提出一个法律案就靳断了元老院议员们的神
经。
应该指出,三权可以依据同政制的自由的关系分配得很好,虽然在同公
民的自由的关系上就不能分配得那么好。在罗马,人民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
权力;又握有行政权力的一部分和司法权力的一部分。这是一个巨大的权力,
需要有另一种权力来和它相杭衡。元老院虽握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行政权力和
立法权力的某一方面①,但这不足以和人民相抗衡。元老院必须参与司法权。
当法官们由元老院议员选任时,它是有一部分司法权的。当格拉古兄弟剥夺
了元老院议员的司法权力时②,元老院就不能再抵抗人民了。他们侵害了政制
的自由,为的是要稚护公民的自由;但是公民的自由却和政制的自由一起消
亡了。
结果便产生了无数的弊害。当内乱方酣,几乎没有政制存在的时候,人
们把败制改变了。骑上们已不再是联系人民与元老院的中间阶极;政制的链
条被打断了。
那时甚至有一些特殊的理由阻碍着审判工作转入骑士们之手。罗马政制
的基础原则是:要当兵就要有相当的财产,以便在行为上向共和国负黄。骑
士们作为最有钱的人,组成了罗马的”军团”的骑兵。当他们的威望增高的
时候,他们就不愿再在这种部队中服务了。因此就不能不募集另一种骑兵了。
马利息斯就把无论什么人③都征募入‘军团”当兵,而共和国也很快灭亡了。
此外,骑士是共和国的租税包收入。他们是贪得无厌的;他们在灾难中
播种灾难;他们在社会贫困中制造社会贫困。绝不应给这种人司法的极力:
反之,他们应不断受到法官们的监视。我们应当谈这点来夸场法兰西的古代
法律;它旧对于事务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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