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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证券市场基本知识读本-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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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批准;或者由独立实体对关联交易进行公平性审查。美国的司法实践并明确了有关的举证责任:(1)若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则居于控制地位的被告就要承担证明义务;(2)即使程序公正得到认可;法院亦不能因此而判定交易有效;但此时原告有义务证明交易在实际结果上对公司是不公正的。
2、公司外部治理
有效的公司治理不仅依赖于健全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而且依赖于良好的外部治理环境和外在制度安排;其中涉及债权人、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和自律组织、经理人市场、公司雇员、供应商、客户、政府等利害相关者。
1) 债权人
债权人是公司借入资本即债权的所有者。理论上讲;由于债权人要承担本息到期无法收回或不能全部收回的风险;因此债权人和股东一样;在公司治理上;有权对公司行使监督权。债权人可以通过给与或拒绝贷款、信贷合同条款安排、信贷资金使用监管、参加债务人公司的董事会等渠道起到实施公司治理的目的;尤其是当公司经营不善时;债权人可以提请法院启动破产程序;此时;企业的控制权即向债权人转移。
2) 机构投资者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对其所投资企业往往能施加重要影响。当一个或少数几个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一定比例(如10%~20%);他们就有动力去搜集信息并监督经理人员;从而避免了中小股东中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现象。机构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往往能够通过拥有足够的投票权对经理人员施加压力;甚至可以通过代理权竞争和接管来罢免经理人员;有效解决代理问题。
3) 中介机构
要强化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就必须减少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了解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管理层的经营业绩;以此作出投资决策。而以管理层为主导编制的财务报告要取得公众的信任;就必须接受各类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投资银行等的审核;并出具鉴证意见。因此;各类中介机构;尤其是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独立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中承担主承销责任的投资银行;能否充分履行诚信义务;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对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4) 经理人市场
经理人市场是一种从外部监督公司管理层的重要机制。对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来说;经理市场上职业经理人的供需情况;经理市场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其被替代或后继者选择的可能性。经理市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经营者产生约束作用:一是经理市场本身是企业选择经营者的重要来源;在经营不善时;现任经营者就存在被替换的可能性。这种来自于外部乃至企业内部潜在经营者的竞争将会迫使现任经营者努力工作。二是市场的信号显示和传递机制会把企业的业绩与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价值对应起来;促使经营者为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价值而全力以赴地改善公司业绩。因此;成熟经理市场的存在;能有效促使经理人勤勉工作;激励经理人不断创新;注重为公司创造价值。
5) 雇员
公司的雇员是公司的人力资产。一般情况下;雇员的知识和经验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使雇员难以随便地更换公司;随便地更换发挥自身特长的场所。这从而有利于将雇员个人的命运与公司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进而起到监督作用。
6) 客户
客户是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公司价值和利润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的选择。客户购买公司的商品后;有权要求公司的经营者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能够保障客户人身、财产的安全;当不满意时;有权要求退换或赔偿。当客户认为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随时替换厂家;从而使公司的销售面临困难。客户的这些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公司的外部监督。
7) 供应商
供应商是公司各类生产资料的供给者。一般情况下;供应商与其下游客户相互依存;供应商依赖其下游客户的购买订单来生存;同时下游客户也依靠供应商所供应的生产资料来维持经营。随着经济的发展;供应商与下游客户日益休戚相关;供应商日益关注下游客户的发展状况。供应商已在一定程度上发展成为其下游客户的外部监督者。
8) 政府
政府也有很大的动力对公司进行监督。这首先是由于公司是吸纳就业的主要单位;大部分公司的运营状况的波动会影响社会的就业状况;其次;公司也是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公司的盈利状况会影响政府的税收收入;第三;政府要运用经济、法律等政策和手段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调解不同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劳动者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三、股东权利的主要内容及实现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各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通过各类经济法律法规对股东权利进行界定。我国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对股东权利做出了规定。归纳起来;股东权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后者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公司股东的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健全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等要素。
公司治理架构的完善主要是指明确股东-股东会、董事-董事会、CEO的职责;建立健全引进外部董事机制、解决管理层和董事交叉的机制、董事会运作后果奖惩机制等等。其中;股东会的职权;即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内容直接决定着各类股东权力的实现程度和实现质量。例如:股东大会职权中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可以让股东控制公司财产的风险并确保公司财产的投资收益;“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权可以让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规范和完善股东大会的职权是实现股东权利的重要途径。在规范和完善股东大会的职权的同时;还应扩充和完善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以确保各类股东都能实现其权利;如推行代理投票制、投票权征集制、累积投票制、分类投票制和远程(电子)投票制等等。
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中还应包括健全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董事会中的部分董事或大部分董事;他们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的经济关联;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能够做出自己自主的判断。他们的目标是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个别利益集团的的利益或其自身的利益。独立董事能够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提高经营绩效。更重要的是;独立董事能够对公司经理层形成监督和约束;因为独立董事能够客观地评价经理层的绩效。较之内部董事;这种监督能够更加超然和有力;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地利益。公司治理架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助于公司股东权利的实现。
根据同股同权原则;公司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应具有相同的股东权利;而唯一的区别是大股东的表决权份数多于一般的中小股东的份数。具有控股地位的大股东有能力也有动机去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建立健全针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有助于中小股东实现其股东权利。要建立健全中小股东保护机制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监事会制度。首先是增加中小股东在公司监事会的比例。中小股东由于持股较少;一般难以进入董事会以对公司经理层进行监督。但中小股东可以进入公司的监事会来达到监督的目标。其次;完善监事会的职权;如监事会有权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帮助审计财务;有权代表公司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等。
除了完善监事会制度外;保护中小股东权利还应从公司外部加强对公司大股东的监管;如政府有关部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甚至媒体等。政府有关部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对大股东的监管主要立足于建立法律法规;并对上市公司进行制度性检查;媒体等机构的监督手段主要是对大股东违规行为的曝光。外部机构对大股东的监管焦点宜主要集中在公司的财务、关联交易、股权融资、公司重组等领域;因为在这些领域大股东最易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第六章  着力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  推动证券市场稳定发展
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来看,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始终是培育和发展市场的核心课题和最重要的内容。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推动下,起步于2000年的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工程,顺利走过了导入期和发展期两个阶段,正在步入第三个阶段——转型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今天,投资者教育的功能已经突破原有的外延边界,逐步演变成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和市场创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实实在在地肩负起为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使命。
一、投资者教育重要意义及全球投资者教育发展现状概述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力量所在。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投资者构成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基础。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这个高风险市场里,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对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是证券市场的重要课题,“投资者教育”概念也被人们普遍接受。
投资者教育一般被理解为针对个人投资者进行的旨在传播投资知识、传授投资经验、培养投资技能、倡导理性投资观念、提示投资风险、告知投资者权利及其保护途径、以及提高投资者素质的活动。主要内容包含三方面:投资决策教育、个人资产管理教育和市场参与教育。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境外主要证券市场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历史源远流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1994年设立“投资者教育及协助中心”,协调全国的投资者教育活动;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在1998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实施后,专门成立投资者关系部,开始实施系统的投资者教育战略;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将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交易所网站里开设“投资者信息”栏目,介绍各类证券产品以及证券市场各类知识,帮助和方便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目前从全球证券市场来看,投资者教育的最新发展呈现以下几个趋势:
1、全球资本市场投资者教育蓬勃开展,交易所行业以及各类国际金融组织均对此高度重视。
近年来,投资者教育在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全球资本市场发展迅速。2006年,全球股票市场的总市值达到50万亿美元,且每年平均以10%以上的速度增加,个人投资者持有比例占总市值的40%左右;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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