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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批判满清是中华全面复兴之必要条件-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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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认识客居日本的大海商李旦、颜思齐,被李旦收为义子。李旦死后继承了其庞大的武装商船队。天启五年(1625年)颜思齐死后,郑芝龙接替成为海盗集团的首领。
天启六至七年(1626~1627年)郑芝龙等招抚了泉州饥民数万人赴台拓垦,沿海饥民及无业者竞往投靠。崇禎元年(1628年),闽南又遭大旱,饥民甚众。郑芝龙在熊文灿支持下,再度招纳漳、泉灾民数万人,“人给银三两,三人给牛一头”,用海船运到台湾垦荒定居。在台湾历史上,郑芝龙是组织大规模移民的第一人。
天启七年(1627年),一代名将抗倭英雄俞大猷之子,福建总兵俞咨皋,联合荷兰舰队在福建铜山围剿郑芝龙,但失败,几乎全军覆没。 明廷不得不改缴为抚,借郑芝龙的力量平定东南海盗。郑芝龙也想借助明廷的力量,消灭竞争对手,壮大自己的力量。福建巡抚熊文灿命戚继光旧部、曾被郑芝龙俘虏的卢毓英下海招抚,郑芝龙欣然接受,入泉州接受招抚。熊文灿委任郑芝龙“防海游击”, 条件是“所有福建以及浙、粤海上诸盗,一力担当平靖”。郑芝龙集团在得到中国明朝官方的支持以后,以空前的速度壮大起来,不断吞并各大海盗集团和其它海上贸易集团。
崇祯元年,荷兰人和汉人许心素联手在东山岛海面上向郑芝龙船队发动攻击。郑芝龙则出动千艘船只进行还击,捕获荷兰人两艘大船和85名荷兰船员,不久又攻入厦门港,把许心素抓获处死,捕获一艘荷兰船和一艘快艇。崇祯二年,郑芝龙集团消灭李魁奇海盗集团,同年六月消灭吞并杨六、杨七海盗集团,八月消灭褚彩老集团。崇祯三年消灭钟斌海盗集团。
郑氏海商集团的出现,是明末私人海上贸易发展的产物。它说明明末的私人海上贸易己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 
料罗湾海战于1633年爆发,战争的起因是荷兰方面为夺占中国对外贸易权,禁止西班牙与葡萄牙人介入与中国交易的同时,打击强势的中国海上贸易集团——郑芝龙集团,以获取更多贸易利润。荷兰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普特曼斯(HansPutmans)率领8艘两队船舰与中国海盗刘香勾结,在7月12日偷袭厦门,把港内郑芝龙正在修整的水师30艘配备有16门、20门甚至36门的大炮的战船击沉或烧毁。 之后荷兰人封锁海面、掠夺船只。
7月26日,明廷指责荷人烧毁大明船只,要求荷兰人赔偿战争损失,并退回到不属中国的大员,贸易方面一定要协商签约。荷兰人自恃优势武力,认为独占中国市场指日可待,对明政府的协商感到不耐烦。后荷兰人岂图登陆,未能得逞。崇祯皇帝十分不满荷兰人在中国杀人放火、掠夺财富,下令派路振飞为巡按查办,九月二十二日,福建巡抚邹维琏接到圣旨惩荷。郑芝龙指挥的民间海商——海盗集团与政府水师组成的中国舰队,第一次与西方扩张者的舰队大规模地在海上遭遇。
两三个月内,郑芝龙对荷兰人连续发动两次庞大的反攻,出动包括50艘特大战船在内的150艘战船和几万士兵,而荷兰人方面印民总部派遣了最强大的武力,共计数十艘最新式带加农炮的战舰。10月22日,郑芝龙不顾恶劣气候,率军自头围开船,天明时到金门料罗湾,湾内有荷战舰9只,贼船50余只。郑军决定以攻击荷舰为主。荷舰炮火猛烈,毛瑟枪密集射击,郑方则用购备的英国大炮还击,并分舰队2路包抄,登上敌舰。荷军除了四艘大划船沉没外,剩下五艘也受重创,戎克船全部着火沉没。在此次海战中,刘香海盗集团也被彻底消灭。
战后中国方面的明确要求是:
1。荷兰人到非中国属地的大员去,不可到中国沿海;
2。荷兰人需赔偿战争损失;
3。中国人载货到大员做贸易,亦即荷人无直接与中国贸易的权利。
料罗湾海战规模不亚于清代的鸦片战争,最终结局却与之迥然不同。福建巡抚的捷报中说:“福建巡抚邹维琏在奏捷书中称:“此一举也,生擒夷酋一伪王、夷党数头目,烧沉夷众数千计,生擒夷众一百一十八名,戫斩夷级二十颗,烧夷甲板巨舰五只,夺夷甲板巨舰一只,击破夷傩≈畚迨嘀唬鲈磷杂泻煲囊岳矗昙洌司俅次拧!闭庵终焦於酥Vチ诺脑抖I习灾鞯匚唬蛊浞⒄钩晌涤腥Ф嗨液Q竺骋状坏呐哟蠛I厦骋准拧!『衫既烁谋涞卸缘奶炔⒂胨献鳎郧笤诩负跬耆伤⒍系拿骋字械玫揭恍┖么Α1640年,明朝廷任命郑芝龙为福建总兵。郑氏集团更进一步地将政治军事力量用于发展海外贸易与拓殖。甚至运几万饥民到台湾垦荒。在同一年,荷兰东印度公司与郑芝龙达成航海与贸易的若干协定,并开始向郑芝龙朝贡。所有在澳门、马尼拉、厦门、台湾、日本各港口间行驶的商船,都必须接受郑氏集团的管理。而穿航在南中国海与东南亚各港口的商船,大多是悬挂郑氏令旗的中国帆船。
帕拉福克斯的《鞑靼征服中国史》记述:
这个海盗(指郑芝龙)烧毁了八艘他们(指荷兰人)最好的海船,一次三艘,另一次五艘。他们最后被迫向郑芝龙纳税,每年三万埃库斯(相当于十至十二法郎)。因此,彼此相安无事,荷兰人得到了从台湾进入中国的完全自由,并成为郑芝龙的朋友。荷兰人向郑芝龙,而不是向北京派遣使节,给他种种荣誉,向他贡献各种礼物。有一次甚至贡献了王杖一枝,金冠一顶,企图引起他自立为王的欲望。 
历史学家樊树志说:
声名远扬的海上巨头郑芝龙(西人称为Nicolas Iquan)巧妙地利用这一形势,穿梭于海盗与官军之间,为澳门葡商代理日本贸易。郑芝龙是继海商林凤(西人称为Limahon)、李旦(西人称为Ardrea Dittis)之后,与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荷兰人都有贸易交往的中国著名海商集团首领,足以显示中国在当时远程贸易中的实力。在郑芝龙势力的鼎盛时期,出人长崎港的郑芝龙商船数远远超过荷兰商船。
郑芝龙集团在扫清海上障碍之后,“从此海氛颇息,通贩洋货,内客外商,皆用郑氏旗号,无儆无虞,商贾有二十倍之利。芝龙尽以海利交通朝贵,寖以大显。”根据当时书籍记载,当时郑芝龙集团势力已经达到“当时凡中国各货,海外皆仰资郑氏,于是通洋之利,惟郑氏独操之,才用益饶。” “凡海舶不得郑氏令旗,不能来往,每舶例入二千金,岁入以千万计,芝龙以此富敌国。……旗帜鲜明,戈甲坚利,凡贼遁入海者,檄付芝龙,取之如寄” 的地步。
对比一下明政府,全部商业税收一年也只有三百多万两(其中的市舶税只有4万两)。
当时荷兰的东印度公司无论在军事上和贸易上都不能和郑芝龙集团竞争。“崇祯元年,台湾荷兰长官与郑芝龙订立为期三年的购货合同,议定郑芝龙每年向荷兰交付生丝一千四百担,糖五千担,糖姜一千担,绢绫五千担,荷兰人支付29万9700元,这项合同后因荷兰东印度公司缺乏现金作罢。” 德国学者Aldree he wiltn说:“他除靠那一项强暴的营业税收(每舶例入二千金),又靠本身的投机生意,而终于积攒起一笔莫大资产,他的船只计有三千,他令其船主们巡航到暹罗、马尼拉、马六甲等地,就豪华以及财富而论,他凌驾在他君主之上。”当时就连郑氏家族手下其他成员,都富可敌国,如户官郑泰“守金门,资以百万计”“富至千万”“少者百万”。
接替郑芝龙的郑成功集团,虽然实力至少缩水一大半,但通过规模巨大的海外贸易,仍旧拥有惊人的财力。如李木妙在《海上丝路与环球经济》中说:
17世纪中叶,厦门在郑氏的经营下,已成为当时中国对日本及东南亚等地的国际贸易中心,外国物产亦经由输入中国内陆。……当时经郑氏允许下海通商的船只,仍然往来络绎不绝于东、西洋,尤其是对日本的贸易,更是郑氏从海外贸易中获得最多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区域。所以说“府藏日益”实非虚言。 
郑成功为了抗清,筹集资金,发展海上贸易,设立“裕国库”和“利民库”,相当于现在的银行,为海商们提供资金进行贸易,顺治十一年,海商曾定老一次就领出25万两白银,进行出海贸易;顺治十二年领出5万两商贩日本,十一月又领出10万两。“明郑眼见行走东南亚的中国商船往往被荷兰人趁机掠劫,严重威胁华商的航海安全,因而决心抗击当时海上头号霸权的“荷夷”,并驱逐出中国的神圣领土台湾。” 
满清入关后,经过持续打击,郑氏集团失去陆地基础,被迫于1646年(南明?隆武二年)“投诚”清廷。郑芝龙密书郑成功:“众不可散,城不可攻,南有许龙,北有名振,汝必图之。”他不顾郑成功苦谏,于十一月十五日北上福州降清。十一月三十日,清兵进劫安平,郑芝龙夫人田川氏(翁夫人)未及逃出,恐受清军污辱,自缢而死,享年45。清廷命郑芝龙劝降郑成功,无果,郑芝龙“终日战兢危惧”。1661年,郑芝龙及其子孙家眷11人被清廷杀于北京柴市,郑氏在北京老少无遺。 
郑芝龙之子郑成功,动员民间海上(贸易)力量对抗满清野蛮政权,并从荷兰殖民贸易者手中夺回台湾。郑氏海上力量在与内陆不断的战事中牵制与消耗了原本可进行海外发展的中国海上力量。1655年,荷兰使团往北京向清廷表示,荷兰舰队愿意协助清军水师攻剿郑成功,并“保证肃清从广东到天津卫所有的海盗”。满清则再行严厉的海禁。禁海使桅杆林立的港湾空空荡荡,迁界使千里海岸无复人烟。中国海上力量集团最终湮灭于历史之中。

六、明朝政府的税收与财政
人们常认为明朝税收繁重,甚至导致农民奋起反抗。但历史学家黄仁宇在《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中对这些进行了驳斥。事实上,明朝的税收和财政收入一直很低甚至在下降。税收的减少,跟明朝的政府机构精减和无能有关,主要是因为政府试图增税时(尤其是晚明)遭受到的阻力越来越大。
1。农业税和商业税
农民税在洪武初原先有三至四斗,后来民田税收减为每亩一斗米,约18。9斤。官田为一至三斗多一点。明初,“田赋收入达到3227万8900石。” 到明成祖以后,“每年的计划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万石左右。” “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粮食2600万石。” 万历初期农业税收是2217万两。 
“按照这些数据计算,明初的时候税率为3。16%,明代晚期平均税率约1。97%,可见无论是明代初期,还是明代晚期,平均的农业税率都低于1/30,而明代晚期(不包括崇祯时期)甚至低于1/50。”
“自从明初洪武年间根据宋元以来的征赋情况制定了所谓的赋税原额以来,虽然明代经过一二百年的社会发展,人口不断增长,土地不断开垦,但是政府所能赖以征收的赋役的‘原额’,却基本上是不动的,其实际征收量不但不能随着人口增长和土地开垦的实际情况而增长,反倒是有所下降的。” 
这说明,越到后期平均每人的赋税压力越小。明代粮食税大多是折合成银子上交,而缴税前后粮价差和南北粮价差使政府收入减少,而商人则从其中获利。晚明时期逃税、漏税情况非常严重:
在16世纪后期,即使完纳税收任务的80%也被认为是很大的成绩。1570年,仅未收之税银总额就超过200万两。当然,由于对小户的税收减免,可能降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但是这样的办法在16世纪是很不切合实际的。 
明朝的商税原先是三十取一,即3。3%,后来皇帝与内阁考虑减轻国用以减少百姓负担,万历时降到了1。5%。小商小贩年营业额在40两白银以下的免税。从总体上看,万历早期的一些数据在整个明代比较有代表性:“商业税收入包括盐税250万两,茶税10余万两、市舶税4万两、通过税60万两、营业税20万两,总额不过340万两”,最多时是480万两。 
与同期的西欧国家相比,统治者在税收上对商人阶层的依存程度也相当小,晚明中国税收结构中来自工商业和贸易的比例不值一提。根据达维南特的计算,17世纪的英国,政府每年收入的330万英镑中,仅来自海外贸易的进口税就大约有130万镑,约占39。4%。光荣革命后,政府得自贸易和国内制造业的收入每年可达200万英镑,占政府总收入的相当比例。荷兰公民在战时缴纳给政府的赋税占年收入的比例超过1/3,和平时期的赋税约为年收入的1/4,其中大部分由商人承担。同时代的中国情况却大为不同。黄仁宇估计明末全中国每年总收入为3700万两白银,其中田赋收入在并入许多杂项税目后,总计约银2100万两;役银1000多万两;盐课价值200万两,杂色项目400万两。向长途贩运的大商人和海商主要征收钞关税和番舶抽分(列入杂色项目之内),分别为34万两和7万两,两项总和仅占全国总收入的1。1%左右,约为帝国来自土地收入的1/90! 
黄仁宇在《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税收》中说:
虽然许多学者批评明朝税收过重,但是他们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批评。他们主要关心的是揭露征收者的贪婪和民众的艰辛,而不是去探讨税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他们的描述给人们造成这样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问题都是税收过重造成的,而实际上这些困难的产生更可能是税收过低造成的。应该指出,杂色岁入的378万两白银(商业税——引者注)如果按照16世纪晚期1亿5千万人口平摊,则平均每人只有17文铜钱。 
在帝国早期,有400多个税课司局,但到了17世纪早期仅存112个。其余的因无利可图而被关闭。1568年,户部报告某个税课司巡拦每年俸粮工食费不下400余两,而其征收折钞银仅为110两。 
税务部门所征收的银子竟不够收税人员伙食用。同政府的税收相比,明代商人的收入则“高”到了令人咋舌的地步。宋应星记载:“万历盛时,(盐商)资本在广凌不啻三千万两,每年子息可生九百万两,只以百万输帑。” 
“1542年,根据官方的报告,在四川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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