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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交给了我们什么?-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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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右翼的保守党执政时更是如此。在近年经济发展很快的国家和地区中,泰国和香港最接近“自由的市场经济”这一类型。

当然,不能把上述的分类绝对化,尤其不能把“自由的市场经济”与其它五种市场经济模式的区别绝对化。仅仅根据上述各种模式的名称来把一国的经济特征绝对化,这会使我们产生致命的误解。

例如,我们称美国式的市场经济为“自由的市场经济”,这决不意味着在其它几种模式的市场经济中,个人和企业就没有作出独立自主的经济决策的自由。其实,在任何一个市场经济中,个人和企业都基本上是自由地作出有关自己的经济活动的决策的,这在其它几种模式的市场经济中也是如此;只不过在美国式的“自由的市场经济”中,个人的这种自由比在别的市场经济模式中相对要大得多,自由的领域也相对广阔得多。

反过来说,我们把美国式的“自由的市场经济”与“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等其它几种模式相区别,这也绝不意味着“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就没有法律规制,或者没有行政管理、社会福利、集体协调。在美国式的自由市场经济中,同样有着大量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福利;美国的大企业也在拼命提倡员工的“团队精神”;也象对任何市场经济一样,起码限度的法律调节和规制对美国经济也是不可或缺的。要而言之,“自由的市场经济”也同样建立在法制国家的基础上,在这种市场经济中也同样有着大量的公共所有的财产、法律规制、行政管理、社会福利和集体协调。只不过在别的市场经济模式中,它们中的某一个数量要大得多,或者范围要广得多,或者规模要大得多,或者程度要强得多,以致成了某种市场经济模式的突出特征;而在美国式的“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它们则数量小得多,范围窄得多,规模小得多,程度松得多。

还必须指出:在任何模式的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都要控制货币数量,通过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调节宏观经济环境。因此,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性,而不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模式的特性。

在前述六种模式中,“公有制的市场经济”也被某些西德经济学家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这一种模式外,其它五种模式也常常被他们概括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上述的六种市场经济模式是一种抽象的分类。现实中的许多国家很难简单地归入其中的某一模式,而是几种不同模式融合的产物。例如最近几十年的英国就是自由的市场经济与福利国家的一种结合,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则是法律规制的、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与福利国家这三种模式的一个混合体。从某种意义上说,差不多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市场经济模式,而这个特殊的市场经济模式通常是几种抽象模式的结合物。?

第二节  不同市场经济模式的结构特征

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美国化”浪潮,本质上是接受“自由的市场经济”模式的浪潮。但是就在这个浪潮最高涨的时刻,许多欧洲人(特别是法国人)也不愿意放弃自己所特有的市场经济模式,而这些经济模式极不同于美国所实行的“自由的市场经济”。这是因为在这些国家的特殊环境下,不同于“自由的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有着特殊的优势,而这些优势又来源于这些经济体制所特有的经济活动协调机制。从根本上说,各种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协调人们经济活动的机制有不同的结构。

协调社会中不同个人的活动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市场交换只是这些方式中的一种。协调人们活动的这些方式在对整个社会人们的经济活动所作的全部协调中各起多大作用,这决定着经济协调机制的结构;各种协调方式在协调整个社会的全部经济活动上作用不同,协调机制的结构也就不同。

上一节已经指出,各种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与市场交换相结合的政府、企业和社会习惯不同,在于市场交换与政府、企业和社会习惯结合的方式、途径不同。而这两方面的不同归根结底是社会经济活动协调机制的结构不同,是不同的协调方式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中起的作用不同。

在任何市场经济模式中,市场交换都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机制中占支配地位;但是在这个共同的基础上,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所具有的社会经济活动协调机制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互不相同的。

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机制是社会活动的整个协调机制的一部分。社会活动的协调机制是不同个人的活动相互作用的整体,它协调了社会中不同个人所作出的不同计划和决策,使它们能够相互一致而不至于相互冲突。作为这种社会活动协调机制的一部分,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机制是由许多不同的要素构成的。我们可以从参与协调的实体和社会活动的协调方式这两个方面来分析市场经济的社会经济活动协调机制。

参与协调的实体就是前边说过的各种社会机构和社会组织,如政府、企业、家庭和社会团体等等。它们是不同个人以相当固定的方式结成的个人之间的联合。

社会活动的协调方式是一些方法和途径,这些方法和途径协调了社会中不同个人所作出的不同计划和决策,使它们能够相互一致而不至于相互冲突。社会经济活动的整个协调机制就是由不同的社会活动协调方式组合起来的。社会活动协调方式的不同,是由三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第一方面的因素是参与协调的当事人在协调中的相互关系。这方面的差别表现在当事人之间的平等程度上:在某些协调方式中,当事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而在另一些协调方式中,当事人之间是不平等的。不平等的相互关系有时候表现为一种等级式的差别,有时候表现为某个或某些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具有权威地位。

决定社会活动协调方式不同的第二方面因素,是人们接受他人主张的动因或动力。人们之间的任何相互协调都意味着某些人或多或少地接受了他人的主张,而使一个人接受他人主张的动因可以有四种:迫于他人的暴力;得到或害怕失去物质上的好处(对他个人有效用的物质物品或服务);思想上受到感动;服从的习惯。

决定社会活动协调方式不同的第三方面因素,是在协调参与者之间进行协调的手段,这些协调的手段也就是协调的活动或作法本身,它们是协调参与者相互沟通以达成一致的渠道。人们相互协调其活动的手段有五种:直接的暴力;命令;相互谈判或协商;已有的规矩或章程;从思想上进行影响(包括理性的说服和情感上的感动)。

将决定社会活动协调方式不同的这三方面因素结合起来,我们可以将各种不同的社会活动协调方式归纳为下列7种:

1。 非市场交换的协商:平等的个人或团体之间通过商谈、表决等途径达成对协商的所有参加者都有强制性的决议。

各种不同的协商有不同的规则:有的协商必须经过参加者一致同意才能够得出有强制性的决议,有的协商所得出的决议则不必得到协商的所有参加者的一致同意,往往协商的多数参加者同意就可以作出决议。但是协商所得出的决议对其所有参加者都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协商的所有参加者都必须遵守该协商所得出的决议,不得违反决议的规定,必须履行决议所规定的义务。因此,要保证这种协商的决议得到贯彻,协调的参与者就必须有服从已有规矩的习惯,必要时还要辅之以暴力的强制。个人或团体之间的谈判、原始部落中的各种议事会议、民主政治中的选举和议会活动都是非市场交换的协商的典型形式。

2。 权威命令:由所有人都公认其权威性的某个或某些人来作出带命令性质的指令,这种指令实际上具有强制性,所有有关的人都不得违反。

在现代社会中,国家的法庭和受到绝对服从的领袖的号召都是典型的权威命令。权威命令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权威裁决,它是当平等的个人或集团之间发生争执、其行动意图的实现互不相容时,由所有人都公认其权威性的某个或某些人来对争执作出裁决,以形成有关各方都不可以违抗的行动决策。权威的裁决是有关的人都必须服从的,这种裁决因此解决了个人之间的争执,使互不相容的各种行动意图转变为互不冲突的实际行动。

在这种协调方式下,有权威下命令者具有权威地位,他与其他协调参与者的关系是根本不平等的,其他的协调参与者必须服从他。在服从有权威下命令者这一点上,协调的其他参与者相互之间是平等的,但他们在其它方面可能是相互不平等的。有权威者以命令作为进行协调的手段,而其它协调参与者则由于对暴力的惧怕和服从的习惯而听从他的命令。

原始社会和传统社会中老人或尊者对有争执问题的裁定,法院对诉讼的判决等等都是权威裁决的典型范例。

3。 交换和市场:市场是人们之间交换物品的场合;交换则是人们在平等的基础上、在从对方得到可以使自己满意的物质补偿的条件下自愿地彼此向对方让渡物品的行为。通过在市场上的交换,不同的个人和集团有关生产和消费的不同决策得以相互协调。在这种协调方式下,协调的参加者是相互平等的,他们以彼此协商(互相讨价还价)作为进行协调的手段,而促使他们接受他人主张的是物质利益。

4。感化:通过人们之间思想意识上的交流来达到人们对某些事物的共同看法,从而使人们在这些共同看法的基础上采取相互一致的行动。在感化这种协调方式下,一方面有人以理性的说服和情感上的感动使别人接受自己的主张,而其他人则因为被说服或被感动而接受了他人主张。宗教、有关道德伦理的学说、现代的各种媒体(报纸、广播和电视等)都是人们相互感化的手段。

5。等级制组织:在等级制组织中,人们被分为不同的等级,下级必须依照某种规则服从上级,上级有合法的权力指挥下级、决定下级采取的行动并控制下级行动的后果。等级制组织通常以上级的命令或组织本身的规章制度作协调的手段,而促使下级成员接受上级或他人主张的动因中,服从的习惯起着重要的作用。当然,物质上的好处、暴力的逼迫、思想上受到感动等等,也是等级制组织的下级成员接受上级主张的重要动因。军队、政府的官僚行政机构、现代大公司的内部管理系统都是典型的等级制组织。

6。照章办事:所有的当事人都按照某种已有的规矩或规章行事,以此将他们的行动相互协调起来。这些规矩或规章可以是现代社会的法律,也可以是传统社会中的各种惯例,它们本身产生于过去的协调过程,通常产生于各种非市场的协商或权威的命令。

在照章办事的协调方式下,协调的参与者之间可能是平等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但是他们相互之间的协调以已有的规矩或章程为手段,而促使人们接受这种协调的是服从已有的规矩或章程的习惯。

7。暴力强制:这是通过暴力来强制实现当事人之间在行动上的相互协调。在暴力强制下,使他人接受自己主张的协调手段是暴力,而接受他人主张的动因也是迫于暴力。法律或社会惯例会把这种协调的参与者看成是相互平等或不平等的——在法律地位上,执法的警察和罪犯之间当然是不平等的;而一般的惯例则把战争的双方看成是平等的。但是实际上,由于暴力强制的特殊社会性质,无法按照严格的意义来说,这种协调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这里通行的真正规则是“成则为王,败则为寇”,在暴力上被击败的一方必须服从以暴力取胜的一方的意志。

暴力强制是协调不同个人行动的最原始、最野蛮的方式,但是最现代的社会也不能完全摆脱这种协调方式。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这种协调方式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从个人之间无视法律的暴力冲突到政府靠暴力来强制实行自己的法律和命令。而战争则是有组织的、大规模的暴力强制,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最高形式的暴力强制。

原则上说,社会活动的这七种协调方式都可以用来协调不同个人的经济活动。而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换的协调方式当然占支配地位,但是别的协调方式也往往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政府、企业、家庭等社会机构和社会习惯都必须通过这些协调机制而发生作用。

各种社会习惯在协调不同个人的活动时,主要通过照惯例办事的习惯来发生作用,但在社会习惯形成的过程中,感化、各种形式的协商以至权威的命令都起着其各自的作用。

?政府机构的对外职能是协调整个社会中所有个人的活动。政府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都是政府在对外行施其权力;而在政府对外行施其权力时,主要使用的是权威命令和暴力强制的协调方式。在某些政治体制下,政府还通过等级制组织来对外行施其权力。而在现代国家中,政府获得其本身的权威地位、政府中最高权威和最高政治意志的产生,都要靠照章办事的程序和整个社会中的各种各样的协商,特别是靠各种各样的民主程序,靠由此而来的立法和选举活动。这些协调方式的有机结合是政府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主要途径。而政府在其内部协调政府机构所有成员活动的主要手段则是等级制的组织和各种各样的协商。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主要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与其外部的个人和机构相协调,在内部则主要利用等级制的组织来协调其各个成员的活动。

家庭历来是通过非正式的协商、权威的命令、各种惯例和感化来协调其成员的行动的。

根据社会活动协调方式与各种社会机构、社会习惯的上述关系,我们可以从社会经济活动协调机制的结构上区别当代市场经济的各种不同模式:

在市场经济的所有各种不同的模式中,市场交换都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机制中占支配地位;但是在这个基础上,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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