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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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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不负责任与自私找了一个理由,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法律课堂:
    许多国家都将夫妻间的扶养制度明确归入到了婚姻家庭法中,并就相关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扶养制度以婚姻自由和权益平衡理论为基础,夫妻扶养制度对保障夫妻双方人格上的独立、平等以及离婚自由具有积极意义。扶养制度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它体现了保护婚姻双方中弱势一方权益的现实价值。扶养制度是婚姻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救济弱势一方,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扶养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对于严格贯彻和执行我国的婚姻法,深刻显示现代婚姻法中男女平等、对弱势配偶一方予以人性关怀等精神实质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曾经的爱情结晶,如今的归属难题
    ——子女的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的时候,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婚姻法》还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04年,经人介绍,孙某认识了某厂职工杨某。杨某一表人才,不久,两人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孙某发现杨某喜欢打牌几乎到痴迷的地步,时常夜不归宿,两人为此几乎天天吵架。
    2005年12月,孙某生下了儿子。起初几个月杨某天天在家照顾妻儿,孙某以为儿子的出生会减轻杨某的恶习,但没过多久,杨某又天天趴到牌桌上去了,把她一个人丢在家里。
    2007年4月,孙某为打牌的事和丈夫大吵一架,提出离婚。杨某苦苦哀求,孙某却不为所动。于是杨某拿出一份协议,提出如果离婚,家产和孩子全归他。正在气头上的孙某,想也没想就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
    离婚几个月以来,孙某每天都想着儿子,想到杨某天天在外面打牌,儿子无人看管就心急如焚。她几次上门乞求杨某把儿子交给她来带,但都被杨某一口回绝:“协议都签了,反悔已经来不及了。”
    由于离婚时双方属于协议离婚,协议上规定孩子交由丈夫杨某来抚养,孙某当时也签字表示了同意,那是不是夫妻之间只要签字之后,不管发生任何事,孩子的抚养权都不能改变呢?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依据此规定,孙某如果想取得孩子抚养权,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但孙某首先必须取得足够证据,证明杨某在抚养孩子时,确实有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如赌博、虐待等,以此来证明孩子由她抚养对其健康成长更有利,然后再向法院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双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纠纷不在少数,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无论夫妻双方的关系如何,孩子的抚养归属问题一直困扰着离婚父母。那么,孩子究竟由哪方抚养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如果子女是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课堂:
    离婚案件中纠纷最多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般来说,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是本着不改变孩子成长环境,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进行的。这样能保证孩子成长环境不起大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孩子因父母离婚而造成的心理阴影,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父母爱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作为离婚双方来说一定要明白,爱孩子并不一定要把孩子放在自己身边才算是爱,真正的爱是在双方离婚后还能让孩子拥有一个有利于他成长的生活环境,不让大人之间的恩恩怨怨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同时,双方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一定不要给孩子灌输一些负面思想,也不要在孩子面前说另一方的坏话及对另一方的怨恨,这样做并不能减轻你心中的怨恨,反而还会让孩子受伤,何苦呢?所以作为离婚的双方来说,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时候,一定要把孩子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割不断的骨肉情——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权方的探视权。
    离婚尽管可以让夫妻关系终结,但并不能割断父母与孩子之间的骨肉深情。但在生活中却一直存在着探视难的问题。夫妻离异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因种种原因,故意不让对方看到孩子,以此达到报复的目的。
    2006年,高某与妻子潘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儿子归妻子潘某抚养,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可没有想到在孩子的探视上遇到了麻烦。按离婚协议,高某有权在每个星期六来看望孩子,但他每次去看孩子,不是前妻家里没人,就是前妻以各种理由不让他见孩子。离婚两个月,高某一次也没有见到孩子,为此高某还和前妻发生了冲突。无奈之下,高某只得找来居委会的人员,要求调解。
    两人离婚后,孩子归潘某抚养,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当之处,但潘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高某看望孩子的要求,这种做法侵犯了高某的探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高某可以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某还自己看望孩子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某厂职工李某和王某婚后生育一女小红。2006年双方协议离婚。出于对小红以后生活的考虑,李某主动放弃了小红的抚养权。其后,小红就随母王某共同生活,李某每周日探望一次。
    2007年,李某因酒后打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期间李某去探望女儿小红,但却遭到前妻王某的拒绝。王某认为李某被判刑,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前妻王某还自己探视权。后经法院裁决认为,虽然李某被判刑,但并不代表着李某探视权的终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李某探视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也应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视的权利,作为前妻的王某并没有终止李某探视权的权利。
    由此可见,尽管《婚姻法》保护了监护权一方的利益,但并不代表着监护权一方可以随便行使其权利,权利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仅凭自己的一己之念就随便终止另一方的权利,这是不可取的,这种做法不仅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以便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及时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最大限度的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利于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是法律给予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剥夺。
    法律课堂:
    夫妻离婚,往往意味着双方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夫妻离婚后,这种矛盾并未消除,反而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探视权纠纷就是这种矛盾持续恶化的反映。孩子的探视权问题说到底是由夫妻问题引发的,法律意义上夫妻关系的终止也说明夫妻间某些义务的终止,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孩子探视权的权利也会终止。探视权是法律赋予夫妻某一方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亲子之情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的基础,探视权的要求实际上是一种人性的诉求,因探视权发生纠纷,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阻挠另一方探视子女的行为是违法的,也是不道德的。
    我们都知道孩子在成长阶段,需要父母双方的爱,父母的关爱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来说最为关键,离婚后采取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来报复对方,这种做法只能给孩子的成长蒙上一层阴影,是最不明智的选择,对孩子来讲也是百害而无一利。离婚是夫妻两人的事,与孩子无关。孩子的成长过程不应受到大人这种纷争的干扰,作为孩子的抚养人一定要明白这个道理,只有这样才能为孩子创造一个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才能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赡养义务
    赵老太太与前夫育有一子李某,在孩子尚小时前夫因病去世,后她改嫁到外村,嫁给刘某。此后为了更好地照顾李某,赵老太太并未再育,刘某也视李某为己出,对李某疼爱有加。虽然李某的父亲过早去世,但因为有了继父刘某的疼爱,李某的成长并未受到太大的影响。李某成年婚后,与母亲分家单过。
    近年来,赵老太太年事渐高,因为赡养问题,和儿子李某产生了矛盾。李某认为,母亲既已改嫁,且继父有养老金,有经济来源,就不用自己赡养了。村委多次出面做工作,可李某仍坚持己见,拒绝赡养老人。无奈之下,赵老太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处置、转让和放弃。赵老太的儿子李某拒不赡养母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法院判决李某每年给付母亲赵老太赡养费2000元,医疗费承担二分之一。
    案件最终结果让办案人员欣慰,可以说案件的审理是成功的。但通过对该起赡养纠纷的审理,我们也看到了中华民族历年来尊老、敬老的美德遭遇了现实的障碍,尊老、爱老之路也已变的崎岖不堪。
    该起赡养纠纷的原告已是耄耋之年,老人走路颤颤巍巍,更是需要大声对其耳朵喊叫才能听到旁人的话语。虽然继父刘某有养老金,但500元的养老金对需要支付两人医药费的老两口来说确实是少了点,而李某呢,年轻力壮,儿子还尚小,家里几乎没有什么大的开支,但李某却执意认为继父有经济来源,而忽略两位老人的生活现状,只为省去那几百元的赡养费,相比赵老太夫妻俩为了李某的成长而放弃再生养的机会,这种极大的对比与反差,让人不得不思考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究竟应是怎样的以及如何才能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传承下去。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经常会出现以下几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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