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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7章

小说: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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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的第二辆公交车上,又有一个男人趁人多拥挤,在她身上乱摸。这回刘女士鼓足勇气大声叫喊起来,那名男子遭到全车人的斥责,慌忙推开两名乘客逃下车去了……
    虽然性骚扰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但人们对它的认识却并不清晰。有人觉得对漂亮姑娘吹个口哨顶多算是开玩笑,动手动脚才是性骚扰;有人遇到暴露癖者会大呼“性骚扰”,但对自己常常随手转发的黄色笑话短信却认为这是很正常的感情交流方式。其实,这些都是性骚扰的表现形式。
    性骚扰是由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提出的,而后性骚扰成为公众知晓率最高的法律词汇之一。那究竟性骚扰是如何定义的呢?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目前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三种形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他人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异性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方式:在公共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以前在人们的印象中,性骚扰是一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陌生人之间的行为。但从2002年武汉何女士状告老板欲行不轨,2003年北京姑娘雷蔓对老板的性骚扰忍无可忍,将其告上法庭,再到曾经热播的电视剧《女人不再沉默》,都显示出,性骚扰在发生地点、表现方式上有了很大变化。
    性骚扰,这个古老而现实的问题,既包含法律的约束,又包含道德的考量。长期以来,禁止性骚扰并未被纳入法律话语体系,有关性骚扰的案例,多借力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其他规定,这些规定与性骚扰不具有完全的对等性,立法上的模糊为相关诉讼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修正案为性骚扰立法,不仅使惩治性骚扰有了法律依据,也对性骚扰行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这既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文明程度的提升,标志着性骚扰成为受法律制约的行为。
    法律课堂:
    外出时,尤其是女性特别是年轻女学生,应注意自我保护,在乘坐公交车时不要穿得太过暴露,遇到有人企图性骚扰,最好马上躲开,必要时要大声警告和奋力反抗,并向周围群众求助或拨打110报警,而不要一味隐忍,助长了对方的嚣张气焰。
    每个人都应尽的义务——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法,就是有关个人所得的法律规定。
    刘某高中毕业后在A市开了一家餐馆。由于地处黄金地段,再加上刘某灵活经营,饭馆多年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2008年六个月中,刘某取得的收入如下:餐馆营业收入8万元;出租房屋,租金收入2。4万元;与A市某一食品加工企业联营,分得利润为2万元;每月工资收入0。5万元。
    刘某六个月中共收入15400元,上缴各种税费31040元。
    在我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等行业的经营,或者从事办学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物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
    11.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荣誉奖金;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辞职风险金;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刘某餐馆营业收入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所纳税额的计算:5000×5%+(10000-5000)×10%+(30000-10000)×20%+(50000-30000)×30%+30000×35%=21250元;
    出租房屋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纳税,所纳税额的计算为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合理费用-费用扣除标准。
    合理费用包括以下项目: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凭完税凭证,从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并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的支出,以每次扣除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可以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收入的20%。
    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0%,而刘某出租房屋收入内不包括合理扣除费用,因此合理费用一项为零,综上可得,其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公式:'24000-(24000×20%)'×20%=3840元;
    联营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进行计算。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工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所纳税所得额:5000…2000=3000元。应纳税额:500×5%+(2000…500)×10%+1000×15%=325元。刘某六个月的工资收入应纳税额:325×6=1950元。
    所以,刘某六个月的应纳税额总计:21250+3840+4000+1950=31040元。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广,均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所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Jone于2005年3月任职于某咨询公司,该公司为国外某制衣公司提供中国市场的情况,为其收集世界各国制衣公司在中国经营、销售信息及情报。根据聘任合同,Jone的工资收入由国外制衣公司直接以美元支付。因自己在中国未呆满一年,Jone认为自己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境外所得,所以不必纳税。但没过多久,他却接到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为不解的他赶到税务局进行询问,经税务人员解释,他懂得了其中的道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Jone在中国境内居住未满一年而且其收入属于境外收入,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但在纳税上他忽略了一个问题——收入来源地和所得支付地的概念。
    在税法上,所得是否纳税就要看其是否符合税法关于来源地或支付地的规定。所得来源地一般是指应税项目发生地,它是法律一个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所得来源地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地为所得来源地;
    4.财产租赁地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转让所得,其中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所得支付地是指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所在地。一般来说,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是一致的,即在哪里任职、受雇,就在哪里取得所得。但有时两者也不一致,例如,案例中Jone的这种情况。
    当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不一致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法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提供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Jone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纳税人,但根据上面的规定,Jone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由国外制衣公司支付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除了代扣代缴方式,还有自行申报纳税方式,那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呢?
    霍某是A市某国有企业职工。2003年6月被派遣到某外国公司任销售经理。根据聘任合同,该外国公司每月向霍某支付薪金8000元;同时,霍某每月还从其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2005年4月,霍某接到了A市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霍某感到十分诧异,他提供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拒绝接受文书,向A市税务机关的上级省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省税务机关在核实、审查的基础上,决定维持A市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指建立在纳税人自核、自填、自缴方式基础上的一种纳税申报制度。所谓自核、自填、自缴,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自行缴纳税款的一种纳税方式。本案中,霍某既从某外国公司取得收入,又从其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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