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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6章

剑桥中国史-第8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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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真正的风潮中,值得注意的是1935年冬至1936年春骚扰苏州附近乡村的那一次。那里为数众多的非在乡地主——其中有些人甚至不知道他们的土地位于何处——以及一些在乡地主有委托催甲收租的习惯,由于催甲的腐败和勒索,他们为人们所痛恨。①然而,古老的催甲制度并不是引起暴乱的唯一原因。它是由连续两季歉收引发的。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地主们决定1935年不向派来评估灾情的现场“灾情视察员”报灾,特别因为佃农们上一年曾同那些上报灾的人进行过斗争。县政府曾因此要求所有的佃户自行“申报灾情”,但地主们怀疑灾情被夸大,于是他们以他们计算的容许的减租额,自行削减了佃户申报的损失总数。引起佃农不满的另一个原因与用实物折合现金交租有关:恰在地租被固定前,苏州一担稻谷的价格从8元跌至7。5元,结果佃户们被迫多交1/16的稻谷,而表面上地租并未改变。引起佃户们愤怒的第三个原因是度量衡的改变(一老担如今等于1。6新担),这引起佃户们误解,他们误认为增加了地租。
风潮始于1935年11月,当时在歉收最为严重的一些村和区,官员们开始试图收租和逮捕欠租的佃户。在要求减租的请愿失败后,数千名农民要求释放被捕的佃户,包围并捣毁了当地的警察所(警察开枪打伤了几名示威者),还焚烧催甲的住宅。在1936年的头几个月中,冲突和纠纷(持续的时间都没有超过2天)再次在吴县(苏州的县)①的几个区发生。其中最为严重的一次发生在4月底,在官员们试图没收种子来抵地租几天之后。这些造成双方都有死亡的事件的结果是,县长试图恢复平静,宣布延迟交租并作了有限的让步:在最严重的歉收地区减租20%,取消对未及时交租的佃户的罚款等。但是,农民同警察的冲突,仍持续至5月和6月。②苏州这些风潮的第一个特征是缺乏准备。反抗者似乎没有战略,反抗形式(始终是抗议,请愿和宣传与暴力冲突交替进行)也没有任何可识别的进程。确实,我们在这里所了解到的,只是一次次的爆发蔓延开去,并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在收租时节,然后是播种时节)。第二个特征是,一次次爆发的怒潮,是由特殊的原因甚至是偶然事件引起的:“灾害”(歉收)或地主拒绝无条件接受灾情申报,当地的粮食价格下跌以及度量衡制改变。在租佃的原则方面并无异议,只是反对突然改变现状。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特征是,在佃户与地主之间的这次冲突中,正如我们将看到的抗税风潮一样,人们攻击了官员或其下属和公共建筑。村长或保甲长和当地的公安局,和催甲一样,是暴力行为最经常的目标——远超过地主本身,而这些地主并不都是非在乡地主。佃户们对士兵下乡催租感到愤怒。军队的干预是地主们求助、抱怨、有时是要挟(“如果我们收不到租子,我们就交不了税”)的结果。但是,剥削者与当局之间的勾结在佃户中所激起的愤怒几乎完全转向了后者。于是,抗租骚动——被认为是典型的社会性反抗——更多指向当局,较少指向富人。
至少在一个省,即浙江省,当局和地主之间的紧密关系出现了短暂的动摇。在浙江,在国民党政权最初几年的短时期里,当地的国民党代表曾试图保护佃农的利益,这项政策使佃农同地主之间的纠纷增加了。由于这一不幸的插曲(在这唯一由当局进行土地改革的省份,这项改革失败了),我们获得了阐述有关佃农问题第二点的重要证据:虽然风潮和叛乱是罕见的,但纠纷和诉讼却并非如此。尽管纠纷和诉讼很少恶化为暴力行为,它们却阐明了地主与佃户之间关系的性质。很少有例外,只有地主表达他们的观点,然而,从他们常常是冗长的反诉中,我们却得以抓住双方争执的原因。
政府决定减少地租25%,引起地主多次抱怨和请愿。他们一般不愿说出自己的身份,而常署名为“国民”,甚至直截了当地自称“野农”,或“县农民代表”。①有一些请愿书声称有几百人签名,其中肯定有一些是地主的代理人、亲戚和狗腿子,因为在这个区,地主的人数可能少于请愿者的人数。另一方面,另一些申请书只有当地乡绅的例行代言人(区长、副区长和民团团总等)的签名。但是,几乎毫无变化的是请愿书的内容;用相同的词汇表达完全相同的观点,并且使用相同的陈词滥调,如同循环传递的模型一样(就像1789年春法国三级会议开幕前用来炮制“发牢骚的笔记本”或不满的清单的那些东西)。我们在这里所接触到的显然是预谋的进攻,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反击。
浙江的地主们在他们的抱怨之中,小心翼翼地不对二五减租的原则提出疑问。他们只是声称这一措施与地主和佃户之间关系的恶化有关;佃户中的坏人——“奸佃”和“恶农”——正利用这一法律,施行远高出25%的减租,或者甚至干脆完全拒绝交租。不良佃户经常为“痞徒”或无业游民所操纵,并得到传统的或(更为经常)新设立的官方领导人和组织——村长和村委员会,农民团体和当地国民党分部——的支持。
地主们特别对负责仲裁因实施这一法律引起的诉讼的佃业仲裁会不满:他们指责该会一贯偏袒佃户,对地主粗暴并加以恫吓。他们暗指这些仲裁会(也就是“调解会”)鼓动佃户拒绝收成调查,而提出他们自己的估产,甚至在丰收的1930年使用歉收的1929年和1928年的粮食收成数字;仲裁会鼓励佃农以粮食交租时使用小斗;并在地主不给他们签订新的租约前不交地租,等等。被这样剥夺了合法利益的地主们,在这个曾经富足但现已受到破坏的省份已不再可能履行交税的义务了:在结束他们的诉苦和悲叹的请愿时,他们常常向官方暗示这种威胁。
南京档案馆保存的来自国民党地方组织,甚至省政府的某些官方文件,逐一驳斥了不少地主们的请愿书中的陈述。然而,地主们的反诉并非全然毫无根据。相当多的并不完全理解新法律条款的佃户,和另一些只是为了充分运用有利的政治形势的人,采取了完全不交租的做法。有些地主受到威胁、劫掠或殴打,少数被杀死。但是,这些行为,一般似乎是针对那些拒绝实行减租,或把土地收回自种或转租给比较顺从的佃户(这是一种只有在佃户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为当地习俗认可的行为)的地主。确实,许多地主的阻挠策略导致了有关实施新的租约的命令:旧租约被宣布无效,只有遵守二五减租的租约才是有效的。关于计量单位“太小”的抱怨,同佃户或行政方面的关于地主使用的计量单位“太大”的抱怨一样多。正是为了防止欺诈行为,调解委员会被迫推行他们自己的计量单位。他们也以类似的方式禁止佃户在以实物交租时,为增加重量而把谷子弄湿。
从减租引起摩擦和纠纷的恢复,我们可以得到两点启示。第一,特权阶级的抵制证明是成功的。罢税的威胁促使省政府放弃了土地改革计划,因为省政府需要地主的金钱和合作,以便推行其他计划。从浙江的地租改革所引起的骚动中得到的第二点启示是,这种骚动是长期积累的失望的发泄。佃户们并没有主动对地主的契约提出疑问,但是,一旦当局采取一项新的措施,它就成为骚动的催化剂。
浙江佃户与地主之间纠纷的大部分原因,也很自然地能在这个国家的其他地方发现。最为频繁发生的冲突与地租的数额或地租的押金有关;歉收时,地主不是增加地租(例如,因为地主自己的赋税增加了),就是拒绝降低地租(或者是拒绝降低到佃户所要求的数额)。然而,还有许多关于利益上的抵触,很难将其罗列:农民被抽佃,有关收成的核算或所用计量单位引起争执,催甲过份苛刻或粗暴,等等。有时,佃户指责非在乡地主的代理人,除为地主索取一大笔押金外,还为他们自己索取“小押金”。佃户们还指责代理人当土地未被租用时,因介绍承佃而索取佣金或贿赂。至于地主方面,他们的抱怨首先涉及拖延交租或拒绝交租(实际上往往是无力交租),但是,有时也涉及偷水或盗伐竹林。①许多争执是由第三方引起的:天。绝大多数减租请求是在荒年提出的。一次关于上海腹地的调查列举了220起与地租有关的事件的起因。除15起是拒绝在荒年减租外,有39起事件是因天气反常引起的(洪涝24起;风灾造成的破坏8起;干旱7起),23起是因蝗灾引起的。②这里,我们要强调两点:(1)“偶然的”(即使是周期性的)因素在激发与地租有关的事件中所起的作用;(2)在这些对个别地点的争执纠纷中普遍的突出问题。交租的原则几乎从未产生过问题。
在20年代和30年代,这些冲突确实似乎稍稍频繁和强烈一些。上面提到的调查,在1922—1931年这10年间,从上海的两家报纸(《申报》和《新闻报》)上,总共记录下197起与地租有关的事件。③在前3年(1922—1924年),所记录的事件次数每年是9—11起。在第二个3年,即动荡不安的1925—1927年,每年的次数在17—19起之间徘徊。从1928年起,每年的次数从未低于20起。因而,骚动似乎稍有加剧。此外,暴力行为(如侵入地主的住宅和宰杀、分食地主的猪)和风潮及骚乱的比例都有上升的趋势:从前5年(1922—1926年)占有记录的事件的33%,上升到后5年(1927—1931年)的39%。
同样,这还不是惊人的变化。更重要的是所呈现的年度波动,1929年发生的事件总数为46起(23。35%),这是个大灾之年(在季初是蝗灾和旱灾,后来又是水灾),而丰收的1930年则不超过20起。仅就风潮来看,天灾与骚动之间的关系甚至更为明显:1929年发生了18起风潮(整个10年总数为73起,几达1/4),而1930年仅4起。至于不是风潮的事件——许多仍沿袭传统的形式:示威、请愿、起诉,以及佃户潜逃以躲避交租的案件——超过了记录在案的事件的半数。总的来说,与地租有关事件的传统的特征以及歉收与骚动之间的同样传统的关系,似乎比事件次数略有增加更有意义。在所有事件中,暴动仍是非常少的。
在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道德规范仍屈从于地主。①他们受到尊敬,并在具有浓烈的儒家家长制气氛中继续利用相互关系。在受剥削的佃户中间,阶级意识和团结不如希望承佃的人之间的竞争那样普遍,那样充满感情。土地稀少和人口增加对地主有利。对农民来说,上策是得到一个不惹麻烦的佃户的好名声,以免遭受抽佃的风险。即使佃户们起来造反,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他们的破坏目标常常是公共建筑和办公处所,而不是“老爷们”的住宅,他们经常把狂怒向支持催甲的警察发泄,而不是向请求警察这样做的地主们。
地方上的放债人看来也从同样的环境中获益,因为总的来说他不会受到他压榨的债务人损害。一旦人们因其他原因而起义时,他们肯定有被杀的危险;但是,除某些战斗性强的文学作品外,人们几乎没有发现过专门指向贪婪放债人的协力一致的运动。②确实,当雇员或其他债权人到村里索债时,偶然性的风潮通常也会发生:①这类风潮与因收租或征税引起的风潮类似。然而,一般说来,情况是两个个人或两个家庭之间的简单的双边关系,即一个债务人与一个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使这个债权人是一个高利贷者,在将来的某个时候,肯定还有必要再次求助于他。问题在于借贷的需求压倒了其他的任何考虑。几乎没有风潮是针对难以对付的债权人的,然而却有这样的例子,在极度贫困或收获前急需贷款时,拥有存款却拒绝借出的邻居受到攻击或甚至被杀死。②较为经常发生的事情是逼迫富人先拿出二、三担谷子,以便度过收获前的难关。③借贷的需求有时导致暴力行为,同时也迫使借款人谨慎地对待贷款人。有一种行为足以象征对这种人物所感到的依赖(同时也几乎不存在任何债务人运动,更不用说任何破产者的暴动):对冷酷无情的债权人所采取的最为流行的报复方法之一是在他的门前自杀。夏洛克丢了面子,他的检察官丢了性命。
抗税骚动
“引起风潮的最丰富、最重要的源泉,是与官方征税联在一起的勒索。”④这个晚清中国及17世纪法国传统的农民骚动的特征,在中华民国的南京10年期间依然存在。①作为例证,让我们引用在同一个月(1932年10月)同一个地区发生的两起抗税风潮,尽管难以证实二者之间有蛛丝马迹的联系。江苏省政府财政厅发布清查田赋的命令,在扬州城附近的江都县西乡引起了严重的骚动。这一清查揭露了许多耕地的面积比地契上所申报的数量大。政府让有关农民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超出的面积,或将这些土地上交国家,任他们选择。农民们对不得不出钱买下这些他们视为己有的土地,否则将被没收而感到愤怒,他们焚烧测量员的帐篷,捣毁他们的器具;接着他们又到扬州街上游行(1932年10月19日)。大约有50名示威者被捕(在10月21日),从而引起了一场暴乱。次日,几千农民涌进县城,侵入县政府办公室,接着夺得田赋和地籍的图册,将它们烧毁或拿走。他们在道路上和运河中设置交通障碍,就像近日法国的朗格多克的酿酒人所做的那样。军队驱散了愤怒的农民,又逮捕了200人。为了要求释放前两天被捕的示威者,数万武装农民(有些人携带步枪,但大多数人拿着棍棒和农具),在10月23日返回,再次包围了县城。根据由省政府指派的两个负责调查的官员的正式报告,他们从驻军手中夺取不那么原始的武器后,至少殴打了12名军官和士兵。该报告指出,军队只是朝天鸣枪驱散农民,但这一说法与参加风潮者的伤亡不符:8人死亡,至少有同样多的人受伤。
在10月23日的流血事件之后,骚动继续了几天:出现了武装农民的聚会和抢劫;拒绝参与这一运动的农民以及村长、镇长和富裕地主(“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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