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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剑桥中国史-第8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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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选择了和政府妥协的方法以保持某种程度的力量。反过来,政府也对他们和解,以便通过他们把自己的势力发展到这些地区。因此,这些有势力家族的年轻成员常在地方行政机构中担任低级职务,任这个职务的人是从乡民中选取而不是由中央政府指派。这样的地位是大土地占有者家族在地方上保存势力的一种有效手段。
对汉代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含义不能精密确定,这是由于使用了多种名词和缺乏清晰的界说。虽然王莽在公元9年试图建立一个普遍的原则,就是所有的土地权都归于皇帝,但不知道它是一个新的主张还是肯定一个传统的主张。实际上不论大小地主,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是来自购买、赠送、继承,或皇帝赏赐。这样的土地属于“私田”范畴。它和“公田”不同,“公田”的构成一部分是通过水利而开发的新土地,一部分是被没收的私人土地,特别是在武帝时候(公元前141—前87年),因为这些人企图逃避对他们征收的财产税。公田有时由国家直接经营,用奴隶和劳役耕种,但更多的情况是让农民耕种,他们的田租叫作“假”,形成部分的国家岁入。边境军垦——屯田——也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土地。另一方面,私田由个人占有,一般是一个自耕农,可以自由买卖或出租。有势力家族占有的土地也属于私田范畴。
地方氏族或家族土地占有的积累大约在战国时代就相当普遍了,这有一些轶事可以证明。《韩非子》提到有的人为别人种田取酬的事。头一个反秦的农民叛乱领袖陈涉,以前就是一个雇农。前汉早期的学者董仲舒,把大地主的兴起归因于商鞅的废“井田”和随之而发生的土地自由买卖。①大土地占有的发展与自然灾害和汉代税制有关系。自耕农处于生存的边缘。如文帝时(公元前180—前157年)晁错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典型的五口人的农家,包括两个应服徭役的成年男子,无论怎样苦干,不能耕种百亩(4。57公顷,11。3英亩)以上的土地,或收获100石(2000公升)以上的谷物。虽然终年的农业劳动和徭役已使负担很沉重,而在发生水旱之灾或过高的税额之时更加重了负担。于是农民被迫以市场价格的一半出卖他们的谷物或借高利贷。他们陷于螺旋上升的债务中,最后不得不卖去他们的土地、房舍,甚至儿女。土地就是这样地到了地方上的富人、商人、高利贷者手中,他们大部分是以这种方式取得大量财产的有势力家族成员。这种进程既发生在旧的居民区中,也发生在国家水利设施所开发的土地上建立起来的新的共同体中。
大片土地出租给无地农民耕种或由雇农或奴隶耕种。在汉代,奴隶有官私之分,官奴隶是由罪犯家属、战俘、被没收的私奴隶组成的;私奴隶是因负债而被卖身的农民或因功而赏给贵族和高级官员的官奴。一般说来,国家的意图是防止农民被卖为奴隶和防止随之而来的自由农民的减少,这表现在汉朝的创始者高祖(公元前206—前195年在位)和后汉的头一个皇帝光武帝(公元25—57年在位)在战后释放沦为奴隶的农民。但整个汉代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官私奴隶。官奴隶被用来作各种工作,例如在国营的工农业中劳动,私奴隶被高官或豪族用来作农田和家务劳动(经常作伎乐人)。①但是绝大部分的大地主土地不是由奴隶或雇农耕种,而是出租给无地的农民。早在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董仲舒就抨击这样的事实:富人占有大量土地,贫人没有寸土是自己的,他们收获的一半被用来交租。他要求立一个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但他的建议是否付之实行则没有证明。
到了前汉末年,大土地占有问题变得更严重,公元前7年,哀帝即位时,丞相孔光、御史大夫何武主动提出了一系列的限制建议。①这些建议设想应限制王、侯有权拥有土地的面积,并且限制拥地最多约30顷(340英亩)。此外,奴隶占有的最多数目是,王占有200人,关内侯和公主占有100人,一般的侯、官吏、其他个人占有30人。违犯这些规定的经过三年将没收成问题的土地和奴隶。当提出这些建议时,土地和奴隶的价钱暴减。毫不足怪,对这项措施的大量反对意见来自那些既得利益的人,如肆无忌惮的巨富丁氏、傅氏、董贤等,于是这项措施从未实行。
虽然,国家明显地控制不住大片土地占有制的增长,但在王莽作皇帝(公元9年)后不久,又提出另外一个土地调整方案。②他实际上打算实行国家土地(他改名为“王田”)所有制和禁止买卖奴隶以终止奴隶制。此外还规定凡男子不满八口而占有土地超过规定的家庭,应把多余的土地分给他们的亲戚和邻居;无地的人们被授予这样大小的土地。抗拒不从者可以处死。把已经证明行不通的限制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与井田制的特征结合起来,以及完全禁止出售土地、房屋和奴隶,这当然证明是非常难以推行的,于是不得不在三年之内予以废止。不仅如此,它既在豪强地主家族之中又在农民之中引起强烈的不满,成为导致王莽垮台的一个有力因素。
到了后汉时代,大土地占有已成为可以接受的当然之事,国家不再打算加以限制。反对的意见只来自后汉末的少数思想家,这些人关心社会正义,如有名的提倡恢复井田制的荀悦③(公元148—209年)和仲长统。但是到了这时期,很多政府中的高级官职为势族的成员所占有,他们利用其地位扩大土地占有进而扩大地方影响。推翻王莽、在公元25年成为后汉头一个皇帝的刘秀,就大部分得力于南阳势族的支持,这些人都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光武帝命令调查全国的土地时,很多假报告来自首都洛阳,因为那里的高官贵族占有大量土地;也来自南阳,那里是皇帝本人和他的主要武将们的故乡。
这样的大土地占有,大大削弱了汉政府对租税、徭役之源的农民的直接统治,结果是在后汉末期形成了分裂的局面。另一方面,受大地主和政府双方统治和剥削的广大农民被迫起来反抗,如黄巾等。这些反抗终于导致了这个王朝的灭亡。
总结如下:汉代的典型农村共同体是里,从理论上说,是由100户组成的,每户都占有小片土地。他们几乎没有家族纽带,是通过国家的爵制而分等级组成的。但强固的亲族凝聚力继续存在于某些旧的里中。由于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某些农民丧失了土地而变为大地主的佃农,大地主的增多改变了农村共同体的组织并给政府以很大影响。必须注意的是,汉代大地主的兴起并不意味着大规模耕作的发展,只有少数使用奴隶在庄园劳动的地方除外。耕种大地主土地的佃农,是以个体的、小规模的农业为基础的,由于缺乏足够的奴隶劳动和精耕细作,这种情况一直是中国农业的一个重要特点。
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从农业的观点看,中国可分为两大地带——华北和华南;它们是以东流的淮河和西部的秦岭山脉来划分的。这两个地带的气候显著不同。华北平原和西北黄土地区降雨量很少,年均在400—800毫米之间。黄土地区本部被风刮聚的原始黄土所覆盖,平原地区是由黄河冲积的淤泥层所构成的,这是黄河浸蚀黄土高原的结果。这两个地区都非常肥沃,土壤都具有黄土的特有的细毛状结构。但在长江中下游以南和四川盆地雨量更加丰富,年均800—1500毫米之间,没有黄土。这两个地带的分界线,是与年均降雨量为800毫米的黄土地区南部边缘和冬温平均为摄氏1度的等温线相一致的。
由于这些自然条件,北方的农业特点是旱田,南方的农业特点是稻田(这个划分也常和象政治上的南北朝的划分一致)。上述的中国社会、经济、农业技术的发展都集中在北方地区,因为这个地区也是秦汉文明的中心地。虽然南方的农业从新石器时代就已存在,并在战国时代的南方列国中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但南方的经济状况直到汉末以后还比北方落后。只是到了南北朝时代,南方的农业生产才能和北方的相比,到了大约公元10世纪时,南方的经济才显然超过北方而成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在汉代,主要的农业地区还是在北方,所以要讲耕种方法就必须从北方开始。
如通常说的五谷、九谷那样,古代中国的主要农作物多种多样。最普通的是小麦、大麻、豆类和禾,而最重要的一种叫作稷,①可能是散穗状的谷物。稷有粘性的和非粘性的两种,还有不同种类的小麦、大麦、豆类(其中包括大豆)。在汉代,种植最多的谷物是稷,稷在夏季生长,大麦和小麦则是冬季作物,而且种植量较小。水稻常在灌溉的土地上种植,但范围很有限。
关于耕种方法的资料,我们必须依据当时的记述和战国时代开始出现的农业书。《汉书》中题名为农业书的有九种,但除去其中的部分的《氾胜之书》以外都不存在了。幸而写于战国末期秦国宫廷的哲学著作《吕氏春秋》的最后四篇中包含了对当时耕作进程的叙述,虽然它的主要目的在于解释农业的哲学方面的重要性和指导政治家制定农业政策。①从《吕氏春秋》的这几篇里,我们可以推测普遍的做法如下。农夫把土地犁了几次使其松散之后,挖一系列的沟,沟距六尺(1。38米),均宽一锹(8寸或18。4厘米),沟与沟之间起六尺宽的垄(其长度与锹相同),叫作一亩,这个名称后来成为用以计量土地的标准。②种子撒在宽垄上,而不成行,当种子出苗时,站在邻近沟上劳动的农夫,能够整齐地间苗和清除莠草。苗的株距由间苗工具的尺寸所决定,由于这个工具的柄很短,所以间苗是一项艰苦的劳动,总是需要弯着腰干。虽然可用牛来完成初步的犁田,但所有的其它耕种程序都需要密集的人力。这种方法在战国之前就已使用了,可能在秦汉以后还被继续沿用。
前汉快到武帝朝末期,一种新的改进的耕作制大大增加了产量。这个方法是搜粟都尉赵过设计的。这就是“代田法”,③其法是,一亩地开三条沟,沟宽一尺(0。23米),深一尺,那时的一亩是一条狭长地,宽一步(六尺,1。38米),长240步(331米,因此合0。113英亩的地面)。种子直线地播在沟里,而不是播在垄上。在除草过程中,土逐渐从垄上填进沟里,培护苗根,这样,在仲夏时垄和沟相平,作物扎根深,可抗风旱。次年,垄和沟的位置再倒换过来;新方法的名称就是这么来的。与这种改进的耕作法同时出现的是一种有双犁头的犁,它需要用两只牛来拉,三个人带领。由于这些进展,据说是亩产大约增加20公升,如果管理得真有效率还要加倍。
这个新方法比旧方法还有几个其它优点。这就是谷物从播种到收获始终能成直行地生长,土壤中的水分更容易保持。这时用牛耕地,可使同样多的人种更大的面积,风旱给作物造成的损失更易防止,农夫并能用长柄锄除草,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最后,每年垄、沟位置的倒换有助于保持土壤肥沃和稳定年产量。
赵过在首都近郊系统地推行这种耕作制。还特意使属于大司农的奴隶制造新工具,通过郡守把新工具、新技术的用法传授给县、乡、里的主管人。虽然一般平民之间缺少牛,但人们发现有效地使用人力,这种方法仍能推行;多人合在一起,一天可耕30亩(3。4英亩)。赵过首先使长安外面离宫的卫士实行这种方法,当看到增产时,就把它扩大到这些卫士原来派来的地方,即扩大到首都周围三辅地区和边境的国有土地。最后,这种方法终于被这些地区和河东、弘农两郡的农民广泛使用。远至靠近帝国西北极边、国家设置的移民区居延也实行了这种方法。代田耕作技术的采用时间可能是在武帝死后(公元前87年)。①很可能,真正大力支持推行代田法的不是赵过,而是桑弘羊,他在武帝死后还在政府中有很大影响。这个洛阳商人的儿子,在年轻时期作过武帝的近侍,随后负责执行盐铁由国家专控的政策。他以御史大夫的身份,力图在下一个皇帝时期继续执行武帝的财政政策,虽然受到像大将军霍光这样人物的反对,霍光后来以谋叛的罪名对桑弘羊及其追随者进行迫害。公元前81年,霍光召集全国各地的儒者与桑弘羊和其他有关的大臣辩论武帝的盐铁专控政策及其他体制应否继续执行的问题。从后来桓宽为这次辩论编集的《盐铁论》看来,桑弘羊及其追随者保卫专控政策的理由是,它使国家富强并积聚了用来抗击匈奴入侵的资源。批评者反对他们的理由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争利,只能是牺牲后者的利益而使前者获利。虽然它对代田法没有直接影响,但代田法的确说明了产生此法的当时经济条件。
新耕作法首先在国有土地(公田)上实行,从理论上说公田在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下被人耕种,它的全部利益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增产的可能性无疑支持了这个方法的采用,特别是在边境的屯田,它的收获供给了边防军的需要。盐铁争论中的批评者的主张是,在公有土地上,特别是在三辅土地上实行这种方法的实际上不是政府当局,而是承租这些土地的有权势的人们,他们独占了利益,因此这些土地应该给与公众。这样看来,在国有土地上实行代田法的实际受益者可能是权势人家,而不是政府的国库。
代田法在普通人民中推广也遇到了很大困难。由于缺少牛,不得不用人力犁田,因此证明是费力大而效率低。此外,在国家铁专控之下制造出来的铁农具太大而不实用,①所以农民不久又恢复了他们传统的木制农具和用手除草。另一方面,富豪之家有足够的牛和铁器,因此他们从这种新方法中获得很多好处。
到了后汉末期,至少在三辅地区又通行一种比赵过改进的犁更精巧的犁。据崔寔的《政论》所描述,①这种犁有三个犁头,一个播种器,一个把土再翻下的工具,而且只需一个人操纵。用它耕地,一天可超过一顷(11。3英亩)。这种技术上的进步使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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