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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经济学林论剑-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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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经典的理论构架来进行分析。林毅夫教授将制度变迁分为两类:诱发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他认为,仅仅依靠诱发性过程所提供的新的制度安排将少于最佳的制度供给,需要政府采取强制性的行动来完成制度变迁。杨瑞龙在《论制度供给》和《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中提出,一个中央集权型计划经济的国家有可能成功地向市场经济体制渐进过渡的现实路径是,改革之初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向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转变,最终过渡到与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相一致的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
是否可以使用“制度需求”、“制度供给”这样的概念,是否可以使用制度供求分析框架?
先看什么是制度。按照诺斯给出的定义,制度是由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及其实施机制组成的规范体系。正式规则是约束人们行为关系的有意识的契约安排,可细分为:界定每个人在分工中的责任的规则;界定每个人的选择空间,即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的规则;违反上述规则的惩罚规则;约定交易各方如何度量投入与产出的度量规则。非正式规则是未被人有意识地设计过的规则,主要包括价值信念、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
如果我们接受V。W。拉坦、林毅夫、杨瑞龙等先生的看法将制度看做公用品(publicgood),那么,必然存在对这种公共品的供给与需求。但是,这存在诸多的困境。
第一,制度很难说是“生产”出来的“物品”。制度可以是结果,也可以是开始。在很多情况下,博弈开始的时候,我们面临的游戏规则(制度)往往是给定的,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接受;我们甚至不知道这个规则是谁制定的。想想看,我们出生的时候,制度已经存在了,我们并不知道是否需要它,但是,我们被训导着接受它;我们对一些制度不满意的时候,很多时候却没有办法改变它;有时候,譬如当有人落水的时,需要道德这样的制度时,却没有人能够供应。如果说制度可以供求,那么,作为需求者,我们个体为什么在很多情况下根本就无法选择?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游戏规则是外生的,譬如,张三偏好偷盗,但是法律禁止偷盗,他自然对这样的法律没有任何的需求,但是他没有任何的改进办法,他并不能采取措施取消这种法律规定。
在一定条件下,制度是内生的,似乎存在供给和需求。譬如一个国家的规章制度的建设,如果是专制国家,制度是极少数人决定的;如果是民主国家,多数人参与投票表决,但是,制度还是少数人设计出来的,只不过,它可以按照民意进行修改。
至于非正式制度,就无法设计了,它一般是惯性地传递,逐渐发生变化的。谁供应非正式制度,谁需求这样的制度?恐怕谁也说不清楚。
第二,如果应用供求分析框架,需要知道产品、价格、供求方、供求量等有关信息。譬如,消费者需求某种水果,我们需要知道消费者的偏好、预算约束、在一定条件下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该种水果的数量等等,需要知道供给者在一定价格下愿意而且能够提供的该种水果的数量。然后,我们才能进行供求分析:均衡价格变动,供求可能如何变动;同理,供求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多项同时变动,均衡价格将如何变动。
按照V。W。拉坦、林毅夫等学者的分析,制度的供给方应该是政府,需求者则是除了政府以外的主体。但是,制度供求的均衡价格是什么?要知道,供求分析的核心乃至整个微观经济学的核心是价格,没有价格,供求分析是没有意义的。譬如需求定律说的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如果价格提高,消费者对这种产品的需求量将减少;反之,增加。如果制度是产品,那么,拿什么作为价格?是制度成本吗?不可以。按照张五常的理解,制度成本包括制度运行的成本与转换的成本,所以,无法用它来衡量制度的价格。用税收作为制度的价格?似乎有点道理,供应者收的税多,这种制度就可以多提供一些,反之,少提供一些;对需求者而言,制度给自己带来的效用越高,可以为其支出的税收越高。但是,这样的分析是非常荒谬的。而且,这里说的制度,不可能涵盖非正式制度。
第三,供求是怎样产生的?一般产品的情况,比较容易说明白。不妨举例说明,一个经济体中有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专业生产粮食,另一个人专业生产衣服,然后用粮食交换衣服。卖出去的粮食越多,自己留下来消费的粮食越少。但是,粮食卖得越多,换回来的衣服越多。所以,对衣服的需求函数是粮食供应的函数。这说明,需求与供给是分工的两个侧面(杨格,1928)。




制度供求分析的困境(2)



将制度纳入供求分析的话,我们也需要知道制度的供给与需求是如何产生的。林毅夫认为,人之所以需要制度,是因为一个理性人能力的有限性,他在做决策时要支付信息费用,以及人生活环境与生产中的不确定性。因而,一方面,人需要用制度来确保生命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需要它来促进他与其他人的合作,将外部效应内在化。但是,从一个国家的范围来讲,恐怕不存在一个总体的制度需求函数;从局部范围看,每个人的需求可能不同,也难以获得一致的意见。这方面,公共选择学派对投票的分析,非常清晰地说明了这一点。至于制度的供给,它是如何产生的呢?林毅夫等学者认为,制度供给的途径有:自上而下提供的和自下而上的需求导致的。这在逻辑上,似乎讲得通。但是,制度的供给(如果存在的话)与普通产品很不相同,是否能够继续运用供求定律还很难说。
第四,前面的分析,是非常外围的,而且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供求分析框架成立的前提。在我的记忆中,最早提出供求分析的是古诺,真正深入分析并发扬光大的是马歇尔。如同其他的理论分析框架一样,供求分析也是有前提条件的,不考虑前提,直接应用供求框架分析问题,容易得出不符合实际的观点。
现在的经济学教科书会告诉我们,供给需求分析是经济学家的看家本领。美国经济学家、1970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甚至说:如果将供给与需求教给了鹦鹉,鹦鹉也会成为经济学家。在很多时候,供求分析确实是经济学家的看家本领。但是,马歇尔在划时代的著作《经济学原理》中警告说,只有那些决定了供给曲线的因素与那些决定了需求曲线的因素相互之间的关联可以忽略不计的时候,供求分析才是正确的。拉坦、林毅夫等学者没有考虑这个告诫。因为,制度的供应者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政府,政府也是由人组成的(包括官员和普通工作人员等),这些人的自身利益同样受到制度的影响。此外,马歇尔的分析是建立在信息对称、完美假设之上的,而在现实世界中,信息并不对称、不完美。所以,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在其代表作之一《不完美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中论证说,供求法则并非绝对适用,并且它也不能被视为竞争性分析的一个前提假设,它是价格既没有甄别作用也没有激励作用这样的潜在假设的一个结果。将这个观点理论化为一般性结论就是:价格使市场出清是一种特殊的情况,而非市场的一般性质。
当然,还有一个问题,既然谈制度的供求,那么,在很多情况下,所供应的制度为什么往往是不完备的或者是具有很多缺陷的,需求者所购买的产品为什么常常是劣质的?对此,我心存疑惑。
2005年5月




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1)



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与黄仁宇、陈平等先生商榷
当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为,土地兼并建立在封建土地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上。他们把土地兼并看成是封建统治腐朽的集中表现,是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是农民起义爆发的根本原因。我认为,这些观点对古代社会的性质存在误解,夸大了土地兼并的程度,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土地兼并的本质和历史作用。
土地兼并,是中国古代土地关系最为焦点的问题之一,历代统治者、史学家对这一问题都倍加关注。包括经济学家在内的当代学者,也多认为,土地兼并是建立在封建土地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上的,并加以否定,出现了所谓“土地兼并——农民起义——改朝换代”的理论模式。我认为,这些观点对古代社会的性质存在误解,夸大了土地兼并的程度,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土地兼并的本质和历史作用。
学术界对土地兼并的看法
历史学界的主流观点是,中国古代的土地兼并加剧了剥削阶级和广大农民的矛盾,直接引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导致王朝的更替。譬如黄仁宇先生认为:“东汉之覆亡,‘兼并’占一个重要的因素。兼并一行,失田的农民若不成为流民,即为富家大室之‘奴’之‘客’,甚至整个家庭成为‘部曲’,地方官员对其富室大户无法应对。”(《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第67页,三联书店,1997)钱穆先生认为:“正因为土地私有,耕者有其田,才有了自由买卖,才开始兼并,才使贫者无立锥之地。”(《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录》,第18页,三联书店,2001)王彦辉先生认为:“豪民兼并在两汉书中是一个常见的语汇,提法虽然有别,或称‘侵夺人田’、‘兼并农人’、‘并兼役使’、‘多规良田’、‘田宅无限’等等,但实质并无不同,无非豪民通过各种途径把公田,特别是私田据为己有,从而造成农民的破产流亡,使土地兼并问题成为两汉社会难以解决的主要社会问题。”(《汉代的“分田劫假”与豪民兼并》,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柴荣先生认为:“北宋中期之后,在自然经济为主导,封建政治君主体制下,豪强兼并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兼并势力的扩展,过度的兼并不仅损害普通民户,而且侵吞国家利益,使政府在赋税的征收和徭役的摊派上都受到很大的影响,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在豪强兼并之家,损害地主经济的长期、稳定的发展。”(《透视宋代的土地兼并》,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杨鹤皋先生认为:“明代中期,土地兼并加剧,土地集中达到惊人的程度,政府腐败,法制废弛,封建秩序混乱,而且出现了土地荒芜、水利失修、庄田遍布、人口流亡、租税减少的情况,农民纷纷造反反抗。”(《宋元明清法律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王钧先生认为:“自明中叶始,土地兼并日益剧烈,造成如下后果:第一,税田额数大幅度减少,失额土地‘非拨给王府,则欺隐于猾民’,官僚贵族占有土地并以合法或非法手段免除了赋税,成为非税田,财政税收因此相应减少。第二,失去土地的农民或者沦为佃农,或者流亡,沉重的赋役日益转嫁到尚保有土地的中小田主身上,也导致他们的破产。第三,民不聊生,流民遍地,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社会动荡不安。第四,土地兼并和欺隐,导致户籍登记与土地所有状况相互脱节,黄册里甲制度徒具形式,赋役秩序混乱。”(《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载《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辑)
经济学界也延续和赞同主流的土地兼并观。例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经济学教授陈平先生认为:“人口增长伴随着土地兼并的无限趋势和有限的耕地面积发生不可克服的矛盾,造成周期性的农民起义和内战,消灭大量人口,导致大量荒地出现,才使危机获得暂时的解决。”(《文明分岔、经济混沌和演化经济动力学》,第8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北京师范大学的经济史学者唐任伍先生说:“在封建社会中,土地兼并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前提的。”(《唐代经济思想研究》,第81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南开大学的经济学者邓宏图说:“‘官商合一’的制度安排下,土地兼并剧烈……在西汉初年,自耕农占绝对优势,未有兼并,但随后,兼并日盛……兼并不仅导致税源流失,而且危及帝国统治基础。”(《历史上的官商:一个经济学分析》,载《经济学》,2003年4月)
被高估的土地兼并
清朝以前的土地兼并程度到底怎样?无法找到完整的统计数据。现在作为土地兼并证据的,要么是一些文人笔下的描写,要么是一些学者为了推行自己主张而作为论证提出的一些大致的描述,要么是一些官员为了弹劾某些官员而作为证据的对这些官员兼并土地的数量描述。譬如,汉朝董仲舒在《限田》中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此后两千年,大家都广泛引用这句话,但很少有人认真地分析过中国农村的财富分配与所得分配。宋朝的刘克庄在奏札中说(1234年):“至于吞噬千家之膏腴,连亘数路之阡陌,岁入号百万斛,则自开辟以来,未之有也。”陆游在《入蜀记》中披露,南宋初年刮起的兼并风,权臣秦桧占有的土地自不必说,仅在永丰圩的赐田就达960顷。明末清初的顾炎武说:“吴民之中,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副都御史许三礼弹劾刑部尚书徐乾学“买慕天颜无锡县田一万顷”,就是说慕天颜、徐乾学先后拥有至少一万顷田产。




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2)



上述这些土地兼并的论述,大多不可信。文人撰文,多有夸张。譬如诗人所写的:“白发三千丈”。人的头发,三尺就很长了,怎么可能有三千丈?但是,为了渲染,就不顾客观实际夸大其词。为了推行自己的学说,如董仲舒等人,夸大其词在所难免。董仲舒说的“富者田连仟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就是文人的泛泛而谈,根本不是科学的表述,他应该指出某地富者占田多少贫者占田多少,告知土地兼并的具体数据。至于为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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