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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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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款人直接进账的,应在收款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章;收款人为个人的,应交验身份证件。

3. 收款人如系个人,可以经背书转让给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在背书人栏签章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签章后持往开户行办理结算。

(4) 银行汇票的退款。

汇款单位因汇票超过了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没有使用汇票款项时,可以分情况向签发单位申请退款:

{1}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应当备函向签发银行说明原因,并将未用的“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交回汇票签发银行办理退款。银行将“银行通知联”与银行留存的银行汇票“卡片联”核对无误后办理退款手续,将汇款金额划入汇款单位账户。

{2}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应将未用的“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交回汇票签发银行,同时向银行交验申请退款单位的有关证件,经银行审核后办理退款。

{3}汇款单位因“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缺少其中一联不能在兑付银行办理兑付,而向签发银行申请退款时,应将剩余的一联退给汇票签发银行并备函说明短缺其中一联的原因,经签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退款手续。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3种。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台人;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在,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

、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所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者现金的支付。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到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账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且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

支票的使用范围: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济户以及单位所附属食堂、幼儿园等,其在同一城市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债务清偿和其他款项结算等均可使用支票。

2. 合理支票的程序

(1) 出票。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标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我国《票据法》还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登的方式记载: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未补记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收款人名称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还有相对记载事项两项:{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 提示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 出票人开户银行(付款人)与持票人开户银行之间清算资金。

(4) 持票人收妥票款。持票人开户银行将票款收入到持票人存款账户。

3. 支票办理和使用要求

(1) 签发支票要用墨汁或碳素墨水(或使用支票打印机)认真填写;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三处不得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2) 签发现金支票须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收款单位凭现金支票收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即背书,同时,收款单位到签发单位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应按银行规定交验有交证件。

(3)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空头支票、使用支付密码而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要按支票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出票金额2%的赔偿金。如果屡次发生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直至停止签发支票。

(6)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7)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8) 存款人购买支票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的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对税收活动所实施的组织、指挥、控制和监督活动,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采用的一种管理、征收和检查行为,是国家实施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款征收和缴纳行为,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起实施。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1995年2月28日和2001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合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在省以下,国家按照税种征管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一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管理。

一、 税务登记

(一) 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掌握经济税源,贯彻税收法令,加强税收监管的基本手段,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进入到税务管理的视野。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务源的分布情况。

(二) 税务登记的范围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 税务登记的种类

现行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1. 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设立)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而到税务机关佃理的纳税登记。

(1) 开业登记的对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

{1}企业(即从来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

{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3}个人工商户;

{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其他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外,也应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此外,依法负有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也应该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其他纳税人和扣缴税款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对象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 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期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保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佃理注册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原件及其复印件;(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凭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7)权威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办理税务登记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征纳秩序,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步。为此,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事求是地填报登记表中的有关项目。

《税务登记表》的格式参见表31。其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宝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2)住所、经营地点;(3)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4)核算方式;(5)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字号;(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9)其他有关事项。

(4)税务登记表的种类、适用对象。

'1'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各类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作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及他企业填用。

'2'分支机构登记表。主要适用于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各种类型企业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填用。

'3'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业户填用。

'4'其他单位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填用。

'5'涉外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填用。

(5)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

'1'受理。税务机关对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及要求服送的各种附列资料、证件进行查验,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方可受理登记,并根据其经济类型发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2'审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也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6)税务登记证的核发。《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证件审核无误的,应在30日内发经税务登记证件。具体规定如下:

{1}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未取得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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