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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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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立立场上,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超然独立地对企业遵守会计准则、制度的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作出恰当的审计意见。只有这样,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才能确定企业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并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或信贷决策。

“银广厦”“安然”等系列会计造假丑闻,都是因公司管理层、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未能遵循客观公正是,通过造假手段,粉饰经营业绩,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进行财务欺诈,导致股票市价大幅下跌,不仅使国家、股民、相关经济利益主体遭受经济损失,而且也严重投寄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更为严重的是打击了投资者、社会公众的信心,干扰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 保持独立性。会计是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这是要求会计核算要客观公正。会计人员是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者。会计人员应以会计准则、制度为准绳,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真实客观是会计信息的本质要求。失去真实、客观的会计信息,必将导致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失误,动摇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信心,直接危及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引起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者的一种工作态度,它要求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的处理,对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披露和评价必须独立进行职业判断,做到客观、公正、理智、诚实。

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与相关利益当事人应保持独立。国际会计师联合发布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中,对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提出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均独立的要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职业行为准则》中规定,“公开执业的会员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服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皆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并在执行整个业务过程中,均能保持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的态度。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领队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形式的的独立王国,是指注册会计师船厂民被审计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计企业股权或担任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注册会计师能否保持独立性,还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财务利益。注册会计师是理性的“经济人”,只有基本的物质利益得到保证后,才会考虑道德问题。二是非审计服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存在代理记账、企业管理顾问、代理纳税、亲缘关系等非审计单位关系时,也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三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如果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本全部或大部分被非注册会计师持有,这些非注册会计师会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职业服务施加影响,进而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四是实际或潜在的诉讼。如果注册会计师与被告审对象之间正在打官司,一方面他可能无法对客户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客观性的意见,另一方面客户公司的管理当局可能不愿意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相关信息。五是经济利益关系。它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直接经济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直系亲属与客户之间有投资关系或其他所有权关系,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合伙人的直系亲属。间接经济利益关系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非直接性所有权关系。

独立是客观、公正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进行的职业判断关系到社会公众、特别是实际的与潜在的投资人和债权人、财务分析师以及其他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这些社会成员有理由期望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职业判断时代表他们的利益。注册会计师尽管承担了对于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但他们接受的却是委托单位的委托执行业务,而且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的独立性,才能做到客观公正。独立原则是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可以说是社会审计的灵魂。注册会计师不能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就无法实现客观、私下原则。一方面,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如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有财务利益),即使注册会计师在过程中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社会公众也不会信任注册会计师做出的审计结论。另一方面,如果注册会计师只是保持了形式上的独立,而实质上不独立,他所做出的结论也会不正确。如安达信会计公司在对安然公司审计时未能保持独立性,至少是形式上缺乏独立性,致使安达信会计公司对安然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评估报告严重失实。所以,注册会计师要想做到客观、公正就必须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

独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基础。公司、企业成立之初的验资,以及一些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都需要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这说明国家和社会公众对注册侍卫的充分信任。人们对注册会计师信任的基础之一就是其独立王国性强。财务部门本身也有自己的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还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但由于这些单位和人员所进行的审计和监督是内部性的,其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受多种因素影响,其独立性较差,因此社会公众不可能十分相信。注册会计师是被审计单位的外部人员,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所以其得出的审计结论相对可靠一些。正因为如此,注册会计师又被称为独立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所进行的审计称为独立审计,独立原则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如果注册会计师可以审计与其有财务利益关系的企业和单位,那么注册会计师就失去了独立性,与其他的内部监督无本质上的区别,人们也将不会再信任他们所做的审计意见。可见,注册会计师失去独立性之后,就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性。所以,独立是注册会计师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注册会计师保持其独立性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 注册会计师应当回避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审计事项,实现形式上的独立。

第二, 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阐实质上独立的必要条件,形式上不独立,就不能保证实质上独立,而形式上独立也不一定能够保持实质上独立。注册会计师更重要的是保持裨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就是要求注册会计师能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注册会计师不应该违背职业道德,既要避免由于形式上的不独立而引起的实质上的不独立,也要避免因为职业道德的丧失而引起独立性实质上的丧失。

5. 坚持准则

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会计法律是指《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制定发布或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标准、会计基础工作以及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度和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是指金融证券、税收等法律制度,如《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准则的具体内容,并在会计核算中认真执行,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合过程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国家、企业、债权人、投资人和耵关当事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会计人员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过程中,只有坚持准则,才能以准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掼。在发生道德冲突时,应坚持准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秩序。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

坚持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 熟悉准则。熟悉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是遵循准则、坚持准则的前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下的政府、企业、单位是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经济活动的。会计工作不单纯是进行记账、算帐和报账,在记账、算账和报账的过程中会时时、事事、处处涉及政策界限、利益关系的处理,需要遵守准则、执行准则、坚持准则。只有熟悉准则,才能按准则办理,才能遵纪守法,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会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正确领会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而且也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了解和熟悉与会计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如税收、金融、证券、票据、合同等法律制度。此外,还要熟悉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制度的管理制度,如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只有熟悉准则,才有可能提高会计人员的守法能力,这是做会计工作的前提。

(2) 遵循准则。遵循准则即执行准则。准则是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的外在标准和参照物。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监督时要自觉地严格遵守各项准则、自律在先,同时也要求他人遵守准则,将单位具体的经济业务事项和经济行为与会计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的制度相对照猫画虎,先做出是否合法合规的判断,对不合法的经济业务不予受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经济业务也在发展变化,会计业务日趋复杂,因而准则规范的内容也会不断变化和完善。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经常学习、掌握准则的最新,了解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准则,还要在面对实际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准则未涉及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时,通过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专业理论和技能,做出客观的职业判断,予以妥善处理。

(3) 坚持准则。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单位、部门以及个人生产单位时常发生冲突。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明确单位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也就是说,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坚持准则,不仅是对法律负责,对国家、社会公众负责,也是对单位负责人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负责人为了本单位、小集团的利益或个人的私利,指使会计人员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乱发奖金,私分财物;有的为了体现单位“政绩”,指使会计人员通过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此外,会计人员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有领导、同事、朋友、亲眷,也有七情六欲,在会计工作中也会时常有各种因素的干扰,发生道德上的冲突。如果会计人员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受影响,放弃原则,做“老好人”,对单位领导公款消费、私分财物,甚至直接授意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违规违纪行为不提醒、不抵制,领导怎么说就怎么做,唯领导意图是命,只要领导高兴,“原则”可以变成“圆则”,“不合法”可以想办法使其变成“合法”,对关系好的同事、朋友放弃会计监督职责,随意“迁就”和“照顾”,凭证审核不严,开支标准尺度放宽,能马虎的就马虎,能视而不见的就视百不见,甚至主动参与串通作弊,就会使会计工作严重偏离准则,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就无法保证,作为会计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要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准则。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坚持准则,行使会计监督职权时时常会遇到挑战。一些单位负责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小集团的利益而对会计人员施压,如果会计人员坚持准则,往往会受到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方面的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为了切实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改善了会计人员的执法环境。《会计法》还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以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发生道德冲突时,应坚持准则,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和社会公众负责,敢于同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现象作斗争,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 提高技能

会计是一门不断发展变化、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它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会计改革不断深入,会计专业性和技术性日趋,对会计人员所具备的职业技能要求越来越高。加之一些新经济事物不断涌现,如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人国资源价值的计量与核算单位、通货膨胀、经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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