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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律政之王-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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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意的你,什么时候不要也落得一样的下场。”钱玲实在受不了陈可羽的笑容,忍不住打击他一下。
    “你放心吧,你老公我和他的最大区别就是永远不会让舆论超出我掌控之外。”
    “你是谁老公啦,死相!”
    ----------------------------------
    三天之后,本案再次开庭,鉴于此次申请旁听的记者比第一次又有大幅度的增加,法院临时将审判地点调换到了一个更大的法庭。
    陈可羽有先见之明,提前半个小时到了法庭。哪知人算不如天算,法庭已经早早开放,旁听席上坐满了记者。不由让人感叹他们的敬业。
    三人最后只在角落找到了两个座位,没办法,只有挤一挤了。好在旁听席的椅子是连体的,三人两座也不算非常难受。
    在简单的回顾了上次庭审之后,吴徽宣布了庭审继续进行。首先是质证。其实上次对鉴定人和证人的交叉询问也算是质证的一部分,只不过今天的主要是针对物证和书证等材料了。
    其实本案的案情实在是太简单了,可以说,要说本案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点也没有错。所以那些针头、病例之类的证据只是摆上来走了过场就下去了,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
    由于双方难得的默契,这个过程居然之持续了不到半个小时便告结束。庭审也进入了第三个阶段——法庭辩论。此时,法庭里众人都像被打了兴奋剂般清醒起来,等待庭审最激烈也最精彩的部分到来。
    首先是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杨丽珍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在以上的法庭调查中,通过宣读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出庭作证,出示物证书证以及讯问被告,已清楚的证明了本院起诉书中所指被告杨丽珍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在,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公诉意见,请法庭判决时予以考虑:
    首先,公诉人认为,被告杨丽珍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杨丽珍故意杀人的行为已经由各种证据和她自己的供诉予以证明。主观上,杨丽珍存在拔去赵阳针头,并致其死亡的故意,客观上,她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赵阳的死亡,本院认为,杨丽珍的行为符合刑法中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其次,被告杨丽珍,明知剥夺他人生命是违法行为,但是在丈夫的恳求之下,仍然拔去了他的营养液使其死亡。本院认为,这充分说明了杨丽珍对法律和生命的尊严的漠视,这种漠视源自法制观念的长期缺乏。有必要通过严惩来达到警戒后人的目的。
    最后,公诉人认为,杨丽珍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处理。但鉴于杨丽珍行为是处于被害人的哀求,以及她在被拘留之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参照故意杀人罪中三到十年刑期予以量刑。
    以上几点意见请法庭结合全案情节,考虑被害人的态度,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正确的判决。
    审判长,公诉意见到此为止。
第二十三章 死生之间17
    冗长的公诉词念完,胡旋自己也觉得口干舌燥,但依然对自己的表现极为满意,想来今天之前他已经准备多时了。
    下面自然是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经天则律师事务所委派,受被告人委托担任她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通过与被告交谈,询问证人和阅读卷宗,对本案有了深入的了解。基于此种了解,我认为杨丽珍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所说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所以,下面我将为杨丽珍做无罪辩护。
    念到这里,旁听席上一阵哗然。案件进行到现在,却从来没有人想到胡凯要为杨丽珍进行无罪辩护。他自己在之前也从来没有做过这样的表示。在杨丽珍案发到上一次庭审结束,几乎所有人都先入为主的认为胡凯肯定要进行罪轻辩护。不止是记者们,胡旋也感到了很大的意外。
    胡凯却不管他们的反应,继续念了下去。
    我之所以认为杨丽珍的行为无罪,理由如下:
    第一,赵阳在杨丽珍拔去他的营养液之前,已经是一个生命垂危、药石无效的绝症病人了,在庭审中查明,即便杨丽珍不做出这种行为,赵阳也将活不过一个月。
    第二,杨丽珍的行为是在赵阳的苦苦哀求之下进行的。在刑法中,对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中包含了一条,那就是被告人的承诺。事实上,本案的被告人已经不是在承诺,而是在请求了。
    第三,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安乐死的规定的缺位,是造成这起悲剧的最根本原因。大家都在庭审中注意到了,赵阳在生命的最后时间里,还要忍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他曾经数次请求他的主治医生王大夫为他执行安乐死,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王大夫拒绝了他。无奈之下,他才看是去求他的妻子,那个最爱他的人,用拔出营养液的方法终结他的生命。我可以说,这不是一个家庭的悲剧,而是一个社会性的悲剧,是广大绝症患者的悲剧。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中,提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杨丽珍在赵阳已经病危之下,由于赵阳的恳求,通过的不适当的方式为他解除痛苦,但是这种不适当的方式是由于我国法律缺位所选择的一种无奈的方式。其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我认杨丽珍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她的行为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应当被当庭无罪释放。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评议的时候予以考虑。
    胡凯的辩护词一念完,旁听席上那些刚刚还在认真听的记者们又发出了各种各样的声音,吴徽不得不敲了几下法槌,大声喊着:“肃静!肃静!”这才让法庭恢复了秩序。
    下面才是真正的法庭辩论时间。
    在一旁听的胡旋早就忍不住了。
    “按照辩护人的观点,杨丽珍应该被判无罪的原因里居然有一条,就是赵阳已经时日无多,那么你的意见是不是将死的人的生命就和正常人的有所不同?对他们的生命的剥夺就应该处以更低的刑罚,甚至不处以刑罚呢?”
    胡凯微微一笑,“我想公诉人理解错我的意思了,我毫不怀疑如果一个人拿着刀或者是枪去杀人,那么不管他杀的是什么人,判处的刑罚都不应该有区别的。但是我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想要大家看到,杨丽珍终结的是他丈夫身患绝症时日无多而且痛苦无比的生命。换个角度来说可能要比较好理解,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一位年轻的瘾君子痛苦无比就杀了他,那么公诉人指控他故意杀人,我是没有意见的。我想这之中的区别大家还是能看出来的吧?公诉人你说呢?”
    胡旋语塞,实际上胡凯的无罪辩护完全打乱了他的部署,刚才那个问题也是他听到辩护词之后临时想到的。没有想到胡凯对此早有准备,不仅轻易的化解了,而且还使他处于被动之中。
    看到胡旋愣在那里,胡凯继续跟上,“我也有一个问题想问公诉人,你在公诉词中说我的当事人杨丽珍之所以做出这样的事是源于她对法律和生命尊严的漠视,那么我想问你,生命是生命的尊严?在你看来,赵阳会认为痛苦的活着还是平静的死去哪种更有尊严?”
    胡旋脸又涨的通红,不知道他着急的时候是不是都有这样的表现。这次又是林影救了他,她又将一张纸条递到了胡旋手里,旁听席上的陈可羽暗笑,原来这个女生还有递小纸条的习惯呢。
    结果纸条的胡旋飞快的看了一眼,脸色稍稍恢复了一点正常。尽管胡凯没有逼他马上回答,但是在这么多记者面前,爱面子的胡旋怎么丢的起这个人。
    胡旋显然不准备正面回答胡凯的问题了。“刚才辩护人的第三条理由里提到,由于安乐死的法律缺位,杨丽珍不得不选择亲手拔出赵阳的营养液。那么我想请问,是不是法律缺位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一件医生都不敢做的事,为什么杨丽珍就敢去做呢?从杨丽珍和王大夫行为的差异上,难道还不足以说明她对法律的尊严的漠视?”
    “看来公诉人无意再和我讨论生命的尊严,改为探讨法律的尊严了。”胡凯这个小小的调侃直指胡旋刻意回避他的问题。引起了旁听席上一阵压抑的笑声。
    “公诉人一再指称我的当事人漠视法律的尊严,看来有必要对这个问题作一个解释了。”
    “我的当事人漠视法律了吗?我认为没有!法律的尊严来自哪里?法律的尊严来自公民对他的遵守,可是没有了法律该怎么办?我的当事人在最无奈的情况下选择了最无奈的办法。但在这之后,她并不因为法律的缺位而不以为然,而是回到了医院,束手就缚,并等待审判。”
    “从她的表现中,谁能认定她是一个漠视法律的人。我是不能理解公诉人是从何前提下通过何种逻辑推理出来的。”
    胡凯的幽默又引起了一阵笑声。
    (你们以为我很喜欢置顶一大堆东西吗?关键是现在不止精华不能加,连消顶都不可以了。郁闷!)
    (关于宣传口号的问题,如果大家有心,还是用现在置顶那个吧,怕麻烦的说。呵呵。谢谢大家。)
第二十四章 死生之间18
    ……
    辩论进行了一个多小时,总的来说,胡凯准备充足,而且应变能力出色,所以尽管胡旋有林影在旁相助他依然大占上风。直到双方的辩论已经毫无新意并有朝着争吵的方向发展的趋势,法官制止了他们,要求他们每人做一个总结性发言以结束今天的辩论。
    依然是胡旋开始的。
    “审判长,审判员,通过前面的质证和法庭辩论,我们已经认定,杨丽珍的行为无论在主观还是客观上,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有条基本原则,叫做罪刑法定,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有罪应该如何判处刑罚,都应该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所以尽管杨丽珍的事很值得人同情,但是情是情,法是法,不能混为一谈。法律中写明了杨丽珍的故意杀人罪,我们就不能因为任何法律之外的原因判她无罪。那些情节无疑都只能作为量刑的一个参考而已,绝对不能成为她无罪的依据。”
    “所以我的一件是,不论是赵阳病危还是苦苦哀求,又或者是安乐死法律缺位,都不是她非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理由。安乐死法律可能缺位,但是刑法不会缺位!请合议庭按照刑法,作出正确的判决,谢谢。”
    不能不说,胡旋的总结陈词做的算是不错的,尤其是最后两句,配合他的手舞足蹈看上去还是有点气势的。可是问题是内容依然还是老调重弹,没有什么新意可言。
    轮到胡凯了。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为被告杨丽珍进行的是无罪辩护,我认为,要认定杨丽珍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不论是刑法法条上,还是法律精神上,都是站的住脚的。”
    “首先在刑法法条上,杨丽珍的行为也许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是,这和故意杀人罪还是有区别的,中间差了一个什么呢?差了一个社会危害性。众所周知,要认定一件事为犯罪有一个最重要的条件,那就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基于我在公诉词丽所列的三点理由,即赵阳病危、苦苦哀求和安乐死法律的缺位,我不认为杨丽珍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换句话说,我不认为她的行为是犯罪。”
    “再来说法律精神。刑法的精神是什么呢?我认为刑法的精神不是惩罚犯罪,也不是维护社会秩序,刑法的精神是它的人文关怀,是他对人性的追求,或者可以说,所有法律的精神都在与此。”
    “那什么是人性呢?怎样才能算是对人性的关怀呢?这个命题太大,我也不知道。但是具体到这件事上,具体到绝症病人身上,我却知道一二。对于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来说,允许他们体面的,安详的死亡才是最大的人性。”
    “我们都是健康的人,很难理解痛苦中的绝症病人的想法,在病入膏肓之后,依旧信心十足的和病魔做斗争的人固然十分可敬,可是那些已经完全没有明天的病人希望得到解脱的想法同样需要我们的重视。而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因为法律的原因,依旧在忍受着死前的痛苦。”
    “谁也不清楚,中国已经在无人知道的情况下执行了多少例安乐死。所不同的只是他们默默的离开,而我的当事人坐到了被告席上。今天,就需要我们以法律的名义,回应所有绝症病人对人性的呼唤。
    “所以,我不仅认为我的当事人杨丽珍无罪,也同时在这里发出呼吁,希望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能早日摆上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谢谢!”
    “PERFECT!”陈可羽忍不住在心里赞了一声。胡凯的表现简直是唱作具佳。他的这番感人肺腑的表演实在让人叹服。看的出来,要不是在法*,那些记者都有鼓掌的冲动了。无疑,他的辩护词明天将全文出现在报纸的头条上。
    看了胡凯的表演,再看台上法官的表情,胡旋明白,胜利的天平已经在向对方倾斜。他的表情又变得难看起来。
    随着胡凯的话音落下,审判长也宣布了法庭辩论的终结和下一道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开始。
    杨丽珍的声音如同在梦幻中,似乎深情,又似乎不带任何的感情。
    “我和赵阳结婚二十年了,再过一个月,就是我们的二十周年纪念日。二十年来,他一直对我很好。我们几乎没有吵过架。可是有一天,他突然病了,而且一病就是绝症胃癌。除了照顾他,我什么也做不了。我不能赚到足够的钱去给他用那些昂贵的药,更没有办法替他去忍受那些痛苦。”
    “直到有一天,我听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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