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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德国留学全攻略-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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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据第17条,必须发给外国人的配偶居留许可,如果该外国人

    1拥有居留权利;

    2被承认为政治避难者;

    3拥有居留许可,在入境时与此配偶已结婚并在第一次申请居留许可时已注明;或

    4生于联邦地区或作为未成年人入境,拥有无期限的居留许可或居留权利,合法地在联邦地区逗留了八年以上并成年。

    (2)居留许可也可以偏离第(1)款第3点被签发。

    (3)在第(1)款第4点所述情况下,可以偏离第17条第(2)款第4点签证给配偶居留许可如果其费用无需领取公益金得到了保障。居留许可的签证不妨碍接受奖学金、助学金及类似建立在交费基础上的公共基金。这些同样适合于在第(1)款第4点所述情况下,该外国人合法地在联邦地区居住了五年以上,并与此配偶有了一个孩子,或女方怀孕了。

    (4)只要夫妻式共同生活继续存在,居留许可可以偏离17条第(2)款第2点和第3点有期限地被延长。

    (5)夫妻式共同生活解除之后,如果一方根据第19条被继续允许在联邦地区逗留,则另一方为在联邦地区恢复夫妻式共同生活的居留许可仅可以被签证,如果他(她)已经出境,且当时未被排除获得无限期居留许可的可能。

    第19条 配偶独立的居留权

    (1)在夫妻式共同生活解除之后,配偶的居留许可作为独立的、与第17条第(1)款所述居留目的无关系的居留权得到延长,如果

    1这夫妻式共同生活合法地在联邦地区存在了四年以上;

    2它合法地在联邦地区存在了三年以上,同时为避免特别的严厉而需要让该配偶继续居留;或

    3这夫妻式共同生活存在于联邦地区时,该外国人死亡和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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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至第1至3点所述先决条件成立,该外国人拥有居留许可或居留权利,除非由于与他无关系的原因使他不能及时申请延长居留许可。在第一句话第二点所述情况下,也考虑如在联邦境外解除夫妻共同生活对配偶是否会有特别严重的不利。

    (2)在第(1)款所述情况下,居留许可必须延长一年;领取社会救济金不影响此延长,只要延长为无期限的先决条件还未被满足。

    (3)如果针对该配偶存在一驱逐出境的理由,居留许可可以不顾第(2)款第一句话不予延长。

    (4)另外,配偶的居留许可延长为无期限,就意味着他有独立的、与第17条第(1)款所述居留目的无关系的居留权。

    第20条 孩子的迁入

    (1)政治避难者未成年未婚的孩子必须按照第17条签发给居留许可。

    (2)其他外国人的未婚的孩子必须按照第17条签发给居留许可,如果

    1父母中的另一方也拥有居留许可或居留权利或已死亡;和

    2该孩子还未满16周岁。

    (3)如果父母未婚或已离婚,可以不考虑第(2)款第1条所述的前提。一个在联邦地区已合法地居留了五年以上的孩子,可以偏离第(2)款第1点和第17条第(2)款第3点签发给他居留许可。

    (4)另外,可以按照第17条签发给外国人未成年未婚的孩子居留许可,如果

    1该孩子掌握德语,或其至今所受的教育和生活的方式保障了他能适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生活方式;或

    2在特殊情况下避免特别的严厉所需。

    (5)在联邦地区出生或作为未成年者入境的外国人,可以偏离第17条第(2)款第3点签发给他的未成年未婚的孩子居留许可,如果其生活费用不领取公益金能得到保障。居留许可的签发不阻碍接受奖学金、助学金及类似建立在交费基础上的公共基金。

    (6)孩子的居留许可的延长不受第17条第(2)款第2和第3点的限制。

    第21条 孩子的居留权

    (1)生于联邦地区的孩子,如果其父母拥有居留许可或居留权利,必须因公签证发给他居留许可。该居留许可必须按照第17条给予延长,只要其母亲或其单独具有抚养权的父亲拥有居留许可或居留权利。该延长不受第 17条第(2)款第2和第3点的限制。

    (2)签发给孩子的居留居留许可可按第16条延长,如果必须按照第17条签发给居留许可,如果第(1)款、第17 条和第20条所述的先决条件未被满足。

    (3)签发给孩子的居留许可成为其独立的、与第17条(1)款所述居留目的无关的居留权,如果该居留许可是无期限的,或是依据第16条被延长,或该孩子成年了。

    (4)只要延长为无期限的先决条件未被满足,居留许可可以有期限地被延长。

    第22条 其他家庭成员的迁入

    为避免异常的严厉,可按照第17条签发给外国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居留许可。对成年人相应地应用第18条第(4)款第19条,对未成年人相应地应用第20条第(6)款和第21条第(2)至第(4)款。

    第23条 德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

    (1)如果当事德国人通常居住在联邦地区,必须按照第17条第(1)款签发居留许可给他的

    1外籍配偶;

    2外籍未成年未婚的孩子;

    3外籍父母以便于他的抚养,如果他还未成年。

    (2)一般情况下,签发的居留许可有效期为三年。只要和德国人的家庭式共同生活在联邦地区继续存在,而延长为无限的先决条件还未被满足,居留许可有期限地被延长。

    (3)第17条第(5)款、第19条和第20条相应地适应,其中该外国人的居留准许证等内容改为该德国人通常居住在在联邦地区。

    (4)对其他家庭成员相应地应用第22条。

    第24条 无期限的居留许可

    (1)居留许可必须延长为无期限的,如果当事外国人

    1拥有了五年以上的居留许可;

    2拥有特别的工作许可,如果他是受雇者;

    3拥有其它允许他从事持久工作所需的许可证;

    4能够以简单的方式用德语进行口头交流;

    5自已和与他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足够的居住面积和如果;

    6不存在驱逐出境的理由。

    (2)如果该外国人不工作,居留许可可按照第(1)款仅被延长,如果他的生活费用

    1通过本人的财产或其它本人的资金;或

    2通过领取失业金,或至少还有六个月通过领取失业救济金得到了保障。出现第一句话第2点所述的情况居留许可可以被补加上时间的限制,假如该外国人不在三年之内证明他的生活费用通过本人的工作得到了保障。

    第25条 配偶的无期限的居留许可

    (1)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只要其中一人满足了第24条第(1)款第2和第3点及第(2)款第一句话所述的先决条件,就足够了。

    (2)根据第18条签发给配偶的居留许可,在在婚姻解除后偏离第24条第(1)款第2和第3点及第(2)款第一句话延长为无限期的,如果他的生活费用通过该外国人本人的资金提供的抚养费得到了保障,且该外国人拥有无期限的居留许可和居留权利。

    (3)签发给德国人的配偶的居留许可,三年后一般情况下必须延长为无期限的如果和该德国人的夫妻式共同生活继续存在。若此共同生活不再存在,第(2)款相应地适用。

    第26条 后迁入的孩子的无期限的居留

    (1)一个未成年的外国人因第17条第(1)款所述目的而得到的居留许可,必须偏离第24条延长为无期限的,如果该外国人满16周岁之时拥有居留许可已八年。这同样适用,如果该外国人

    1已成年,并且拥有居留许可已八年;

    2有足够的德语知识;和

    3通过本人的工作、本人的财产或其它本人的资金能够承担其生活费用,或处于能得到公证文凭的学业或职业学习之中。

    (2)外国人在联邦境外上学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计在第(1)款所述必须拥有居留许可的期限内。

    (3)无期限的居留许可仅允许被拒签,如果外国人

    1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一个驱逐出境的理由;

    2最近三年内因蓄意犯罪被判处六个月以上的少教或徒刑,或被罚款180天额以上,或少教的宣判被推迟;或

    3如不领取社会救济或社会法典第八部定义的青少年救济,其生活费用得不到保障,除非他处于能得到公认文凭的学业或职业学习之中。在第一句话所述情况下,居留许可可以有期限地被延长。出现第一句话第2点所述的情况,如果所判少教或徒刑被缓期执行,或少教的宣判被推迟,居留许可通常被延长至缓刑期结束之日。

    第27条 居留权利

    (1)居留权利无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它不可以有附加条件。第37条不受此影响。

    (2)必须签发给一个外国人居留权利,如果

    1。他

    a)拥有居留许可八年以上;或

    b)三年以来拥有无期限的居留许可,并在此之前拥有居留权限;

    2。通过本人的工作、本人的财产或其它本人的资金,他的生活费用得到了保障;

    3。他至少已经60个月义务地或自愿地交了法定的退休金保险费,或有证明表示他有资格从一个保险或供养机构或一个保险公司获得类似的养老金;

    4。最近三年内他未因蓄意犯罪被判处六个月以上的少教或徒刑,或被罚款180天额以上,或受到更高的处罚;

    5。第24条第(1)款第2至第6点所述的先决条件得到了满足。

    (3)在有根据的情况下,可偏离第(2)款第1点签发给一个外国人居留权利,如果如果他拥有五年以上的居留许可。特别属于这种情况的是

    1。以前的德国公民;

    2。和一个德国人过着夫妻式共同生活的外国人;

    3。政治避难者和类似所外国人。

    (4)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只要其中一人满足了(2)款第2条和第3点及第24条第(1)款第2和第3点所述的先决条件,就足够了。

    (5)对于犯了罪的外国人,第(2)款第4点所述期限从释放之日起计。

    3。居留准予

    第28条 居留准予

    (1)居留准许证以居留准予的形式签证,如果一个外国人仅为达到一特定的目的而被允许居留。该目的天生决定了这种居留仅仅是暂时『性』的。第10条不受影响。

    (2)居留准予的期限根据其居留目的决定。它签发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同时,它仅可以被作最长为两年的延长,如果该居留目的还未、且还可能在适当的时间内被达到。

    (3)一般情况下,一个外国人在出境之前不可能为实现另一个目的而得到或延长居留准予。在出境后一年之内,他也不可能得到居留许可,除非他有法定的资格,或公共利益需要。对在联邦地区逗留还不超过一年的外国人,第一句话和第二句话不适应。

    (4)由于职业或家庭的原因打算重复在联邦地区逗留的外国人,可以签发一允许他每年在联邦地区逗留总计为三个月的签证。从联邦境内某个机构领取退休金和在联邦境内有家庭关系的外国人,通常也按第一句话签发签证。

    第29条 家庭成员的居留准予

    (1)为贯彻《基本法》第六章所述保障婚姻和家庭的精神,可以给拥有居留准予的外国人的配偶签发为在联邦地区与该外国人组成和过夫妻式共同生活之目的的居留准予,如果

    1。该外国人和其配偶的生活费用无需社会救济得到保障;和

    2。他们有足够的居住面积(第17条第(4)款)。

    (2)相应地应用第20条第(2)至第(4)款和第21条第(1)款第一句话,给一个拥有居留准予的外国人的未成年未婚的孩子签发居留准予。假如不领取社会救济,就认为生活费用已有了保障。

    (3)配偶和孩子的居留准许仅可以被延长,如果该外国人拥有居留准予,同时同时他们家庭式的共同生活继续存在。延长时可以不考虑生活费用是否有保障这一先决条件。

    4。居留权限

    第30条 居留权限

    (1)居留准许证以居留权限的形式签发,如果因为国际法的原因或紧迫的人道的原因或为维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政治利益而允许一个外国人进入联邦地区并在此居留,同时又不可能签发给他居留许可或存在一个第7条第(2)款所述拒签居留许可的理由。

    (2)合法逗留在联邦地区的外国人,可以因为紧迫的人道的原因被签发给居留权限,如果

    1。不可能签发或延长其它种类的居留准许证;

    2。个别情况下的特殊状态,使得离开联邦地区对该外国人来说意味着异常的困难。只要该外国人无指望继续在联邦地区逗留,他和他家属到这个时候的居留不被看成是出于紧迫的人道的原因。

    (3)一个无懈可击地有出境义务的外国人,可以偏离第8条第(1)款得到居留权限,如果第55条第(2)款所述容忍居留的前提存在,因为他自愿的出境和将他驱逐出境到了不是由他造成的障碍。

    (4)另外,一个至少两年以来无懈可击地有出境义务,但拥有容忍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偏离第8条第(1)和第(2)款签发给他居留权限,除非他拒绝满足不是过分的、排除驱逐出境障碍的要求。

    (5)一个被联邦外国难民事务局无懈可击地确定为满足第51条第(1)款所述先决条件的外国人,必须发给他居留权限,如果因为法律上或实际上的缘故不可能将他驱逐出境。另外。政治避难申请无懈可击地被驳回了的、或撤回了政治避难申请的外国人,只允许根据第(3)款和第(4)款签发给他居留权限。

    第31条 家庭成员的居留权限

    (1)对拥有居留权限的外国人的配偶和未成年未婚的孩子,允许根据第30条第(1)款至第(4)款和偏离第30条第(5)款第二句话签发给居留权限,以便他们在联邦地区与该外国人建立和过家庭式共同生活。

    (2)一个在联邦境内出生的婴儿必须因公签发给建立权限,如果其母亲拥有居留权限。只要其母亲或其单独拥有抚养权的父亲拥有居留权限,该居留权限必须给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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