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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第6章

小说: 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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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以怀疑的态度,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为。

当确定案件系被告人所为后,就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等,还原犯罪过程,特别是犯罪细节。

一个案件即便是被告人所为,因为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疏漏,致使某些细节印证不起来,这就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情节”。

只有全面掌握案件的细节,才能防止在辩护过程中出现纰漏。

详细还原犯罪的过程,是审查、判断进而掌握案件全过程,包括案件具体细节的最有效的方式。

本案,也是这样。

但我在还原被告人肩部受伤这一个环节时,我设想了很多种情况,反复模拟,怎么也得不出一个合适的“伤害过程”。

最终得出一个结论:被告人的肩伤,是自己造成的。

也就是被告人在这个细节上,说了假话。

我和被告人家人进行了分析;他们也非常同意我的意见。

开庭时,又冒出了一位辩护律师,当时我很纳闷。一打听,原来是被告人本人自己请的律师,家里人不知道。
作者题外话:花到三春颜色消月过十五光明少
第三节  乱问不如不问  之三
上午要开庭了,这位律师早晨一早会见了一下被告人,便匆匆上庭。

庭审过程中,另一位辩护人就他认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受害人首先伤害被告人,致被告人轻伤”发问,当问到第二个问题时,我就不让他问了,因为问多了,会引起其他在场人员的注意,发现那一个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情节。

庭审过程中及开庭后,受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提出了数十个疑点,来推翻被告人自己的说法,后来又开了一次庭。

但是,所有人都没有发现真正的问题。

案件宣判后,我去会见被告人。我向他提出了这个关键的问题,他也不承认,进行辩解。第一种辩解,我给他驳回;第二种辩解,我给他驳回;一共有六种辩解法,我都一一给驳回。

最后,他最终承认了我的分析是对的,并和我认错说:不该不相信我,另请的律师差一点误事等等。

当时我的心情很复杂。

我宁可相信我的分析是错的,我非常希望被告人能够说服我。

那样,我既能对得起一个律师的职责,对得起律师的职业道德,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而现在,总觉得对不起自己的良心,更对不起受害人。

我想了很长时间。

一是: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作者题外话:两纸京书临水读小桃花树满商山
第四节  职业道德与良心
二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予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证据反映的事实;

四是:提供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是律师的义务。除了被告人“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没有义务反映对被告人不利的情节。

最终,作为一个律师、一个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严格依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服务应该是对的。

作为一个人,对不起自己的良心,对不起受害人;作为一个律师,对得起律师这个职业,对得起当事人。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庭审发问要慎重,随意提问,不如不如不问,庭审发问有时决定被告人的生死。】
作者题外话:三五夜中新月色二千里外故人心 。。  。。 
第五节  自圆其说
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要让被告人自圆其说。

比如,在前边所说的“三一五”特大杀人案庭审中我对张萃的提问:

问:“你们夫妻间的感情怎样?”

答:“感情很不好,他经常虐待我,用棍子、用火箸、还用土枪打我。(哭)”

问:“你为什么不和他离婚?”

答:“他说如果我和他离婚,他就杀我全家。(哭)”

问:“他只是说说而已,他会真的那样做吗?”

答:“他会那样做的,我太了解他了。以前他因犯罪,判过两次刑,现在也没有改,有时藏到我家的屋顶上,怕人找到,我想他又做了坏事了。”

问:“他又犯罪,由政府处理,你也不能杀他?”

答:“他还把我的。。。。。。(说出了死者曾伤害被告人亲人的事实,不便写明)。(哭)”

问:“还有需要说的吗?”

答:“其实,我杀他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我发现,最近他经常寻找机会,想伤害我的。。。。。。,我如果不杀他,我的另一亲人就遭殃了。(哭)”

通过发问,传递信息:被告人之所以杀害被害人,是为了保护身边的人,保护身边的人不受被害人的不法伤害,且是不得已而为之。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要让被告人自圆其说。】
作者题外话:友如作画须求淡  山似论文不喜平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六节  机智发问
通过庭审发问,显现出律师的辩护观点,比辩护律师自己讲述,容易被审判人员接受。

以前我遇到这样一个故意杀人案子,在庭审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的时候,我忽然发现被告人“顺着问题回答”。

公诉人问:“你是否想杀死他”?

被告:“不想杀他”。

公诉人问:“你不想杀死他吗”?

被告:“想”。

公诉人问:“你把受害人推到河里,能不能把他淹死”?

被告:“不能”。

公诉人问:“不能吗”?

被告:“能”。

我发现这个情况后,我灵机一动,也向被告人问了几个问题。

我问:“你作案的那一天穿皮鞋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我问:“那天你戴手套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发问完毕后,我解释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其实我刚才提问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没有什么联系,我只是想当庭证明被告人归案后在回答问题时,处于一种‘顺着问题往上爬’的心态,恳请充分考虑这一个细节以及这个细节所反映的问题:被告人的精神状态”。
作者题外话:今年花似去年好去年人到今年老
第七节  通过发问表观点
关于被告人的精神状态问题,侦查阶段,我和办案人员谈到了这个问题。

最终结果是通过司法鉴定,没问题。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又向公诉人提出这个问题,公诉人还是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到了庭审阶段,我一直找机会直观的反应这个问题。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通过庭审发问,显现出律师的辩护观点,比单纯由辩护律师自己讲述,容易被审判人员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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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不知道自己生日的证人
辩护律师的庭审发问,要具备应变能力。

有一个*案子,我给被告人辩护。

案情很简单,一个女的到侦查机关,告他的老板*她,作案地点是老板的办公室。

通过和犯罪嫌疑人交流,我觉得案件有问题,可能不构成*罪。

我和侦查人员提出了我的观点,办案人员说可以考虑。

可后来,侦查机关把案子报到了检察院的批捕科。

很明显,侦查机关的观点是犯罪嫌疑人构成*罪。

同时也可以印证,卷宗材料,对犯罪嫌疑人不利。

我马上到了检察院批捕科,找到了办案人员,详细讲述了我的观点及相关依据,请他们全面审查。

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逮捕。

侦查机关给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回到家中。

案件仍旧走程序。

到了审判阶段,开庭的时候,根据公诉需要,公诉人申请了一个40岁左右的证人出庭。

作为证人,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积极配合。

当我发问的时候,就三个字“不知道”。

我发现这一情况后,先是一愣,然后随机应变,加快了提问速度连着问了六个问题后,扔出了两个问题:

我问:“你的出生年月日”?

证人:“不知道”。

我问:“你的家庭住址”?

证人:“ 不知道”。

然后我说:“请书记员将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及证人的回答记录在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个连自己的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都不知道的人,能否作证?请考虑其作证资格。”

有的律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很可能不再继续发问,不了了之算了。

我还是选择了继续发问。

也许有的人说,证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生日与家庭住址,只是不想回答律师的问题。

他为什么不想回答律师的问题呢?

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的庭审发问,要具备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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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广告牌后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庭审发问,印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推翻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还有一个*案子。

受害人证实被告人在一个饭店门口的广告牌后面,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最初不承认,后来“承认了”。

我会见被告时,被告人说自己是冤枉的。

并讲述了自己的理由:

受害人所说的饭店,是邻村的人承包的,但是地点在被告人本村,并且在本村的十字路口,十字路口有路灯。

广告牌紧挨着饭店的门口,饭店的门口也有灯。

受害人所说的案发时间,饭店人来人往,都能看见,不可能在那里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还有,本村人都认识他,吃饭的很多人也都认识他,根本不可能发生那种事。

我觉得被告人说的情况,如果真实的话,案件确实疑问很大。

除非有包天色胆,有城墙脸皮。

我到案发现场看了一下。

饭店及广告牌的位置确实和被告人说的一样。

我找了专业人士,分别在白天和晚上拍了照片。
作者题外话:猛虎虽猛犹可喜 横行只在深山里 。。  。。 
第九节  广告牌后 之二
庭审调查阶段,就现场状况,向被告人提出了相应问题。

到了辩护律师举证时,我将照片提供给了合议庭。

两者互相印证。

辩护意见被采纳。

也许有人会问:当时侦查人员为什么没有注意到这个情况呢?

有必要解释一下:

一是这个案子涉及多起犯罪;

二是受害人当时没有报案,之后,办案人员认为现场已经被破坏,没有到现场勘查;

三是受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一致”,足以定案。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庭审发问,印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推翻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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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铁棍只向头上落  之一
辩护律师的发问,如果切中要害,会改变案件的定性,关乎被告人的生死。

有这样一个案子:

两个人互相认识,关系也算可以。

一天,两人发生争执,其中一个人“用铁棍朝对方头部猛击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在这个案件中,我是作为受害方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参与庭审的。

作为受害方代理人,就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当事人的诉求:从严惩处被告人。

但,卷宗材料证实的事实对被告人有利,倾向于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规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后顺序不同,最终结果差别很大。
作者题外话:宁为宇宙闲吟客怕作乾坤窃禄人
第十节  铁棍只向头上落 之二
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受害方对案件的定性有异议,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与侦查机关交涉,意见没有被采纳。

又和审查起诉机关交涉。

庭审时,被告人本人,还是想往故意伤害罪上靠,在回答相关问题时说:“我只想教训一下他,并不想杀死他,我们俩关系很好,为这点事,我不可能想要他的命。”

他的回答是很高明的。

这句话,反映出他的主观故意:伤害对方,而不是杀死对方。

主观故意是法定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同一个犯罪行为,主观故意不同,最终定性就不一样,量刑幅度、判决结果就会不同,有的差别很大。

这也是侦查机关定性为故意伤害的理由。

这个案件,侦查机关定性不准,问题出在侦查机关仅凭被告人本人的一句话,认定他的主观故意:伤害而非杀人,进而定性为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多少懂点法律的人,都会这样回答。

所以,侦查机关的定性应该是“欠严谨”。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是犯罪主体;

二是犯罪客体;

三是犯罪主观方面;

四是犯罪客观方面。

给任何一个犯罪行为定性,都应全面考虑四个构成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有时,犯罪的客观方面能够反映、印证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正确定罪量刑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就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而言,有几个关键点:

凶器:铁棍;

击打部位:头部,且只击打头部;

击打方式:猛击数下。

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呢?是伤害呢还是杀人呢?

很明显。
作者题外话:泽被鱼鸟悦 令行草暮春
第十节  铁棍只向头上落  之三
为此,庭审发问时,作为受害方代理人,我向被告人依法提问,其中有这样几问:

问:“被告人,你说不想杀死受害人,你为什么用铁棍专门猛击受害人的头部,而不是其他部位呢?”

答:“我不是有意击打受害人的头部,是因为铁棍举起来了,落到他的头上的。”

问:“铁棍举起来后,只能往头上落吗?”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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