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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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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权利。”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消费者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商品生产者的名称、厂址、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等。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情况。随着各种新型产品不断涌现,各种不同型号、具备多种功能的商品也日益增多,呈现出丰富多彩之势。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向经营者询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给予消费者细致耐心地回答。
    (3)消费者有权要求了解商品的售后情况,例如提供售后服务的方式及是否收费等。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只有在商品或服务能够满足消费者某种需求的情况下才会被消费者购买或接受,否则,其需求就得不到满足。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消费者常常由于自身知识的局限性而缺少对商品或服务性能的全面了解。消费者的需求能否满足,建立在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适当了解的基础上。同时,消费者要想正确使用并充分发挥商品的效用,避免损害自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也要依赖于对有关商品真实情况的了解,例如有些商品应当置放在阴凉处才能保质。除此之外,对消费者来说,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功能、效用、外观设计、等级、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等商品或服务的全面信息后,才能对其是否要买、花多少钱购买做出正确的判断和满意的选择。
    法律课堂:
    消费者呼唤知情权,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考验。考虑到消费者的知情权,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就会公开透明,在回答消费者提问时也才会毫无保留。有远见的企业会看到,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企业发展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促进。有了消费者的监督,企业的各项行为才能更规范,这对企业发展来说是一件好事。另外,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企业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赢得消费者的支持。真正对消费者负责,设身处地地为消费者着想,这样的企业才能更健康地发展。
    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有权了解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任何经营者都不能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知情权是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基础。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一定要详细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对有关商品的说明书一定要仔细阅读,关于商品的功能、使用期限、注意事项一定要向经营者了解清楚,只有在了解商品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才能真正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拒绝毒奶粉,斩断伸向孩子的黑手——生命健康权
    2008年3月,消费者反映,有些婴幼儿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后,出现尿液变色或尿液中有颗粒现象。6月28日,兰州市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宗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家长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迅速扩大到14名。7月16日,甘肃省卫生厅接到甘肃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电话报告,称该院收治的婴儿患肾结石病例明显增多,经了解均曾食用三鹿牌配方奶粉。7月24日,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三鹿集团所产的16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进行检测,结果有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9月11日,除甘肃省外,中国其他省区都有类似案例发生。当晚卫生部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的产品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当晚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9月12日全国各大超市紧急下架三鹿奶粉。
    至此,三鹿奶粉致婴幼儿结石事件震惊全国,至11月27日全国共有29。4万名婴幼儿因食用问题奶粉患泌尿系统结石。“三氯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进入人体后,会生成三聚氰酸,三聚氰酸和三聚氰胺能够形成大量网状结构,造成结石。
    如果奶农在自己家里往液态原奶里面添加三聚氰胺,会产生沉淀。而三鹿公司收奶的时候,竟然看不到沉淀物?问题原液奶早在事件发生前的三月份就有消费者反映,直到六月份三鹿公司也没有做出任何反应,难道三鹿公司毫不知情?很明显这是一种故意的欺瞒行为,为了不影响公司的销售业绩,三鹿公司选择了让消费者承担恶果的道路,选择了不让消费者知道实情的处理方式,导演了这场让全国29。4万名婴幼儿患上泌尿系统结石的人间悲剧。
    以2001年为起点,掰起指头细数几件关于食品安全的大事:南京冠生园月饼、多宝鱼、苏丹红、福寿螺,直到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这些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令人不得不面对一个严肃的话题——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鹿事件严重侵害了上万名儿童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我国刑法。“2008年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揭晓,“三鹿毒奶粉事件”高票当选十大宪法事例之首。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等四个基层法院一审宣判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另有相关的多人也受到了法律制裁。三鹿集团被处罚金4937万。
    法律课堂:
    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将失去意义。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对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
    作为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拒买假货,勇于并善于同危害自身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生产者经营者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消费者权益。
    国家政府国家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完善食品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问题食品、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尤其是对生产经营者要加强诚信教育,倡导依法经营。
    只有切实维护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才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使公民更好的遵循基本道德规范,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
    别透支了未来的信用——信用卡诈骗
    随着“用明天的钱做今天的事”的观念的逐渐普及,信用卡透支消费已经成为年轻人的消费习惯,但无规划的乱刷卡往往会使持卡一族在无形中沦为“卡奴”,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今年只有29岁张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很多人眼中张某属于“年轻有为”人。但真正了解他的人无不为其捏一把冷汗,因为张某虽然开办了公司,但其所开办的公司实际是却是一个“皮包公司”。
    虽然他的公司只是一个“皮包公司”,但他的穿着打扮却一点也不输给一些有钱老板,其实张某的这些行头都是他通过信用卡透支在商场购买的。
    原来,他先后在招商银行用其个人名义申请了七张信用卡。2003年5月,张某还以其个人身份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和贷记卡,之后大肆透支消费5。1337万元。
    随着张某虚荣心的膨胀,几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已经不能满足其需求了。于是,在2005年2月1日至3月29日,张某分别以其个人身份向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申请信用卡,之后在该两家银行分别透支2。6253万元和3。9986万元。
    在这期间,张某还盗用朋友的信用卡,仅半天时间,就将朋友万某的信用卡刷去了15000元。
    张某一直在疯狂的刷卡,但却从来没有还款记录,银行经过多次催缴后,张某仍无动于衷,最后,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张某偿还欠款。
    法院查明,张某从2003年开始,先后办理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11张银行信用卡,疯狂透支27。4万余元,并无力偿还。
    法院对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俗话说:欲望是魔鬼。现在,使用信用卡消费逐渐成为一种时尚,信用卡以其方便、安全、快捷、具有透支功能等特点,受到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青睐,而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的出现,又为信用卡业务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持卡人凭信用卡既可以在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也可以在指定的银行存取现金,并可在银行规定的一定额度内透支。可以说,信用卡的这些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滋养了欲望的生长,如果一个人在面对诱惑的时候,克制不住自己就极易向张某那样越陷越深,以致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恶意透支。张某不仅透支自己的信用卡,在没有经过朋友允许的情况下还透支他人信用卡,且透支额度较大,已构成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罪。
    随着信用卡在我国越来越广泛的使用,恶意透支的情况也日益严重,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频频发生,发卡行面临着各种风险,并且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实际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为逃避制裁,恶意透支的方式也十分狡猾多样,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每次使用取现的金额都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携款潜逃,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2.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证明等,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领取并持有信用卡,之后进行恶意透支。
    3.串通他人恶意透支。例如某居民甲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后,交由同伙乙,由乙持卡到外地疯狂购物消费,大肆恶意透支。一两个月后,当签购账单寄达信用卡的原持有人时,甲便持没有离开本地的证明向银行报称账项出错,由银行承担该笔费用。由于凭真卡异地购物,账单签名与卡上记录相符,发卡行就很难查到信用卡持卡人私借信用卡串通他人恶意透支的证据,也难发现其同党,这种手段比较狡猾,危害性尤大。
    4.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商户唯利是图的弱点,通过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特约商户必须按持卡人实际的消费额结账开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然而一些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并不按持卡人的实际消费额结账,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另外还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勾结、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交叉担保,也是恶意透支的常见方式。
    信用卡的透支性,可以先透支后还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一些人心理上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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