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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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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过程中,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发挥重大的作用,由此可见舆论监督也逐渐成为推动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重要力量。
    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的佘祥林,1998年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事后女儿辍学、其母病故、亲友为他上访时曾被扣押,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他被无罪释放。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检验,警方认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随后,以涉嫌故意杀害妻子为由,警方将佘祥林拘留,并批准逮捕。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的妻子突然出现。这一切,对在狱中度过11个念头的佘祥林来说无疑是一件天大的好事。
    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释放。
    2005年10月底,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上述两个案例均属典型的“错捕错判”,对受害公民实施国家赔偿有法可依。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赔偿案件,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按应当赔偿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所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上述两案例的改判,受害人均获得了相应的国家赔偿,反映了我国司法民主的进步,冤案不仅能够得到平反昭雪,还能够得到国家的赔偿。但同时,也提醒我国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的判决往往会对当事人产生很大的影响,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的时候应当杜绝草率马虎,在工作中应该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只有秉承这样的态度,类似于“莫卫奇”、“佘祥林”的案件才能尽量少发生。
    法律课堂:
    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具有重大的作用。
    1.援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个国家只有在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获得充分的、完整的保护。
    2.援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使国家对自己的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民能感觉到国家的活动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国家在处处为社会公众着想,就会关心国家的政策、方针乃至具体活动。所以说国家赔偿制度是提高公民民主意识、参政意识的土壤。
    3.援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实质上是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的监督之下,使其活动受到必要的制约。
    4.援促进国家机关革除弊端,完善制度,从而提高国家管理的效率。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由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承担赔偿责任,使国家成为责任主体。为避免国家赔偿责任的发生,各国家机关势必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各项制度。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承担着将现行制度中的矛盾、弊端暴露出来,以防止和减少各种损害的发生,并促使人们尽快地加以改进的作用。
    谁该为网络下载埋单——版权
    网络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人类资源的共享,为人类传播和分享信息提供了异常便捷的手段。网络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信息共享,而网络的麻烦或问题也在于信息共享。网络中因为信息共享使用而造成的对版权的侵犯时常见诸报端,其中最典型的大概就是音乐爱好者利用网络共享音乐作品而引起的版权的侵权。
    2005年3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百度在MP3搜索下载服务中向用户提供了胡彦斌、许巍等演唱的《红颜》、《漫步》等46首歌曲,这些歌曲的下载地址显示的都是“http://mp3。baidu”,而步升公司表示这些歌曲的版权属于该公司,公司并没有授予百度这些歌曲的版权。
    对此问题百度公司的解释是,百度只是为申请下载服务的用户提供了一个代码,用户点击此代码后就会进入链接到的其他网站,而用户在这些网站上下载的音乐并不是百度提供的。但步升公司认为百度应对其所链接的有无侵权的内容进行检查,而且百度完全能从技术上对未授权的歌曲进行屏蔽。百度则表示,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检查可能链接的8亿多个中文网页上的所有公开信息,并精确判断出它们是否侵权。
    步升音乐公司还指出,百度在网站上以“歌曲列表”的形式对歌曲进行竞价排行,并在歌曲列表旁刊载商品广告,这是在利用歌曲营利。对此,百度多次辩称自己从未对歌曲进行列表,广告也是网站上一直就有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户并未向“百度”搜索系统发出查询指令,而是通过点击相关网页上的“MP3”、“歌手列表”等链接标识访问到载有涉案的“歌曲列表”网页;当用户访问下载涉案“歌曲列表”网页时,网页自动弹出的下载框注明该MP3文件来自“http:辕mp3。baidu”,同时网页刊有雀巢咖啡、摩托罗拉手机等商品广告;其下载的MP3歌曲与步升公司出版CD中的歌曲内容相同,而百度没有已被授权的证据。百度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站上提供上述歌曲的MP3下载服务,这种行为已超出其所定义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应属侵权。
    网络中,版权被侵犯的例子随处可见。国内比较著名的流行音乐组合羽泉曾经这样形容他们的作品在网上被盗版的程度,“这首歌只要有可以听到的地方,它都会在第一时间,像病毒一样传到各处,大家都可以下载”。羽泉说:“作为创作者,包括唱片公司,是要承受相当大的经济损失的,这种经济损失甚至可以让一家唱片公司没有办法再继续经营,一旦到了这个地步,创作者的创作量自然会下降。最后,这将影响的就不仅仅是创作者,而是整个唱片行业的运转。”
    在互联网上,很多文字被盗的行为更是时常发生。
    推出四年多的谷歌“数字图书馆”一直麻烦不断。2009年10月13日,谷歌遭央视曝光。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报道,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大范围侵权中文图书。2009年10月,文字著作权协会发布了一项调查: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收录了570位中国权利人的17922部图书,而大部分权利人均不知情且未获得任何报酬。
    谷歌亚太区首席代表哈特曼否认构成侵权,称扫描只是摘要不影响版权,同时表示中国出版社授权谷歌图书搜索进行简短预览,并表示如果作者有意见,可以将这些扫描的片段从网上撤下来。
    2008年美国作家协会与美国出版商协会就谷歌未经授权即对图书进行数字化一事达成和解协议。根据该和解协议规定,如果权利人同意和解协议,谷歌对每本书至少赔偿60美元。对于今后的使用,谷歌会支付给著作权人销售收入的63%作为使用费,权利人可选择让其继续使用或者要求其删除图书。
    这样的和解条款并未得到中国作家的认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正在联合中国涉及其中的作家与谷歌交涉,试图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所谓的免费阅读,看似满足了人们对知识的渴望,但这却是以扼杀版权人创作、创新的欲望为代价换来的。如果真的全部都变成了“天下文章一大抄”,那么对于人类未来长期的发展、创造起到的无疑是釜底抽薪的作用,这种“小善”的结果却是酿成了“大恶”。
    除了这种大规模的盗用行为外,许多小的盗用行为在互联网上更是十分常见。贺先生是一家杂志社的编辑,同时也是一名体育评论方面的专栏作者,经常在几家专业的体育杂志和报纸上发表专栏,在圈内小有名气。但是贺先生经常发现自己在报纸上发表的文章在网络上几乎随处可见,而且也没有署自己的名字。他说,当第一次看到这种情况,觉得有一种被人偷了钱包的感觉,但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天天发生,所以到现在几乎已经麻木了。
    那究竟什么是版权?什么是盗版呢?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此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家的处罚。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作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
    目前网络盗版已成为一个新兴的国际性难题,一些国际知名IT企业,如微软、谷歌都不同程度地陷入各种各样的版权官司中。有一种说法甚至是谷歌几乎每隔一天就会接到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隐蔽性的特点,全世界的网络盗版行为都面临着监管不足、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世界性难题。另外也由于普遍缺乏保护版权意识,盗版者多,分布范围广而侵权行为普遍较轻,起诉成功的补偿常常不及起诉时人力财力的消耗。所以很多被侵犯了版权的作者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2006年7月1日实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使用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许可是唯一的途径。
    2009年9月3日,文化部正式对外发布《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中首次将音乐产品链接的监管纳入监管体系中。其中明确规定: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的传播行为的网络音乐经营活动,须由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经营。同时,经营单位要确保通过该种方式传播的是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投入运营的音乐产品。
    我国目前大约有7200多家在线音乐网站,而其中提供正版音乐下载服务的不足20家。之前,已经出现过香港三大唱片公司状告天虎音乐网侵权案、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状告榕树下网络音乐传播侵权案,这两个案件最终都以被告方败诉告终。在网络中,大量正版音乐被免费试听和下载,而收费下载的网站无一家赢利。随着《通知》的出台,数量巨大的非法音乐网站将遭受致命打击,并逐步退出市场,这将使游走在法律之外的非法网站被“断氧”,无法生存。
    法律课堂:
    保护版权,打击盗版,这是现在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打击盗版不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更重要的是消费者从自身做起,拒绝盗版,摒弃这些非法的、免费的、盗版的作品,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清洁工“捡”金是非——侵占罪
    2008年12月9日,深圳机场清洁人员梁丽像往常一样在机场B楼出发大厅里打扫卫生。在19号登机柜台垃圾箱旁,梁丽看到一辆行李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以为是乘客丢弃的,就顺手把小纸箱当做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放在了大厅北侧的残疾人洗手间内,并告诉同事自己“捡”到一个纸箱。
    随后,同事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查看,打开纸箱后却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曹某告诉梁丽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中午下班后见无人认领,便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傍晚,两名警察来到梁丽家,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在确认他们是警察后,梁丽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随后,警方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原来,当天上午,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在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于是他就到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和其同事家找回了这批黄金首饰。经鉴定,在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其同事处找回的黄金首饰价值172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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