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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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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和其同事家找回了这批黄金首饰。经鉴定,在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其同事处找回的黄金首饰价值172142元。
    在对梁丽的审判中,梁丽的行为究竟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成了本案的焦点。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案中,如果认为梁丽的行为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那么梁丽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分析本案中梁丽在捡到黄金后的一连串行为,判决其盗窃罪显然有些牵强。
    首先,从案发过程,可以看出梁丽在看到那个纸箱的时候,以为是他人遗弃物才拿走的,在拿走纸箱时,她并没有意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梁丽误以为纸箱是他人的遗弃物,对于这一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中通常的观点:如果行为人想犯轻罪而事实上犯了重罪,如果这两个罪同质的话,那么,也只在轻罪的犯罪内成立犯罪的既遂。因此,当梁丽误以为是他人遗忘或遗弃的财物,但事实是占有他人的财物,充其量也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可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
    最后,梁丽把这些财物拿回家,是否属于“拒不交出”情节?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指物主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刑法只是把非法占有他人由于一时疏忽而遗忘于特定地方的财物作为犯罪予以惩处。本案中纸箱显然是王腾业因自己一时疏忽而遗忘在行李车上,实际上临时脱离其控制范围,因此,可以把它理解为遗忘物。梁丽在捡到纸箱后,没有交公却拿回家中,可见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在这里还应注意一点,侵占罪构成要件中还要求存在“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情节。如何理解“拒不交出”呢?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或有关机关找行为人索要,而行为人拒不交还,才属于刑法上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属于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应采纳第一种观点。本案中,梁丽在警方找到其家后,交出了捡到的黄金,可见,梁丽的行为不属于“拒不交出”的情节。
    2009年9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所以,当检方不起诉之后,金龙公司成为了决定梁丽以后命运的关键。案中,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先生诚恳地说,公司只想找回失去的东西,并没想过追究谁的责任。这就意味着,梁丽已经没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风险,彻底自由了。
    法律课堂:
    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梁丽案件凸显了部分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和道德的缺失,让人们开始认真反思究竟该以何种心态对待路上捡到的东西,不管那东西是价值百万还是一文不值,“拾金不昧”不仅是对人们道德的要求,如果处置不当就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环境污染,后患无穷——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环境”是人们经常使用的一个词汇,比如,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学习环境等。但这些“环境”却和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环境”存在着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比如,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都是法律保护对象的“环境”的概念和范围。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遇到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受到严峻挑战。虽然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在不断提高,政府也越来越重视解决环境问题,公众的参与也在不断加强,但我们所面临的环境保护问题还是不能掉以轻心。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间,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以及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丁月生在明知“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时,仍将大量钾盐废水排放至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该市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使2009年2月20日该市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2009年7月29日,湖南省浏阳市发生镉污染案件;2009年8月16日,陕西省凤翔铅污染事件以及2009年8月18日,湖南省武冈铅污染案件……
    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防不利,导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但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工业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限幸福与憧憬,但是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环境资源危机逐渐成为当今社会人们关注的焦点。环境的恶化与资源的短缺已使发展中的人类面临着生存的挑战,环境污染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也成为生态文明发展的障碍。工业的发展不仅使人类品尝到了工业化带来的甘露,同时也品尝到了它带来的苦果。例如,洪涝灾害、干旱、泥石流、地震、滑坡、臭氧层的破坏……
    自环境保护兴起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得到了长足发展。1989年12月26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随之,刑法手段也越来越深入地介入环境保护之中,其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就是我国刑法关于环境保护中的重要罪名之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罚,我国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是,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课堂:
    在高科技工业迅速发展的环境下,环境污染现象不断发生,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甚至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不可逆转的危害后果。
    因此,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提高责任感,加强环境保护意识,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保障公民和全社会的环境权益。
    第二章
    走进生活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横亘在求职者面前的种种歧视——平等权
    事件一 家住安徽芜湖一个小乡村的陶令,3岁那年,得了一场大病,接连发了几天高烧。等烧退之后,母亲发现陶令的腿出了问题,陶令得的是“小儿麻痹症”。这场疾病在陶令身上留下了明显痕迹:右腿肌肉轻微萎缩,右腿比左腿短两厘米。
    1996年,通过自考拿到大专文凭的他,考上了南京大学作家班。两年的脱产学习之后,又拿到了本科文凭。1998年芜湖市广播电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8名工作人员,刚刚拿到本科文凭的陶令兴冲冲地去报了名。经过几轮的业务考试后,有朋友私下向他透露,他的成绩在应试的几百人中名列第五。在最后一轮的体检中虽然没有关于小儿麻痹症的检查,但陶令还是主动把自己的情况告诉了医生。然而,陶令的诚实并没有换来招聘者的青睐。被拒之门外的陶令为此找到广播电视局询问,对此,他们的理由是“腿不好,扛不了摄像机”。芜湖市人事局的一位同志为陶令感到可惜,就把他推荐给芜湖市经济广播电台。而经济广播电台的一位负责人却以陶令“腿不便利,不适合做记者”拒绝了他。
    当时,刚好芜湖市的一家报社需要人,市人事局就把陶令推荐过去。陶令心想,先落下脚再说,做的时间久了,自然会转正的。按照报社的规定,新进人员都要从校对做起。但陶令做校对一做就是三年。2001年,当初和陶令同时进报社做校对的同事几乎全都被调去做记者、编辑了,只有陶令还被留在校对岗位上。
    陶令终于忍不住了,直接找到主编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是:我们也想把你调去做记者,但是你的腿……陶令说,那我做编辑也可以啊,编辑毕竟大部分时间是在办公室里的,主编这次足足好几分钟一言不发……
    事件二 2006年6月,某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刚从万州一所大学毕业的小孟回到家乡报了名,报考的岗位是县经委综合执法大队。
    7月初,县人事局在网上公布了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小孟的总成绩排名在第6位。该岗位要招15人,也就是说,此时的他已经一只脚踏进经委综合执法大队大门了。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让小孟傻眼了——体检时,因为身高没有达到1。68米,之前的努力全部前功尽弃。和小孟同样命运的还有另外6名考生,县人事局在网站上公布的原因是“7名考生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23岁的小孟第一次求职就碰到如此尴尬事,心里很是愤愤不平,难道身高能成为衡量一个人能力的标准吗?
    现在求职者越来越多,招聘单位的招聘条件也越来越古怪:只招男性;身高必须在1。68以上;相貌必须端正;未婚;一年之内不允许结婚等等。在这些带有歧视性的招聘条件中,女性受到歧视的几率远远超过男性。在面对这些无理的规定时,不少女性求职者不得不选择撒谎。
    刚刚度蜜月回来的小孙应聘到某公司做行政助理,在应聘时隐瞒了自己不久前刚结婚的事实,在招聘登记表上注明:未婚。然而,工作不久,她怀孕了。由于常常需要去医院检查,秘密很快就泄露了。在单位领导的追问下,她告诉单位领导自己是在工作后结婚的,单位领导则要求她提供结婚证。情急之下,她悄悄地修改了结婚证上的日期,但结果还是被领导的“火眼金睛”发现了。
    随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无奈中,小孙只得求助于法律。单位向仲裁机构解释:小孙不符合单位当时的招聘规定。仲裁机构则明确表态:“录用规定含有性别歧视,不予以支持。”后来,这件事情在双方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公司给予小孙一定的补偿金,小孙离开公司。
    平等权作为人权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地位平等的权利。近些年,平等权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和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关平等权问题的理论讨论和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案例也不断出现。
    平等权问题有一个发展过程。最初较多地发生在教育、劳动就业等领域。这些年在招生、招聘等领域也不断出现。多次求职失败,天津丑女张静不得不整容;因体检小三阳不合格而报考公务员失败,浙江嘉兴周一超愤而行凶杀人;因银行招录有身高标准,蒋韬愤而起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同时,第十条还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然而歧视却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不少人认为存在一定的就业歧视是“不合理的必要”。就业人口过剩,健康人都找不工作,对有缺陷的人做些限制也难怪。有人认为,就业歧视比起GDP的增长是太小的问题。可是,生命对每个人只有一次,一个人不管先天或后天有什么样的缺陷,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活着不仅是为了吃饭生活,还应受到尊重和公平的对待,何况就业歧视的结果会严重影响到这些人的基本生存权。
    在公务员录用或企业录用中,一个工作岗位设一定的条件不是不可以,问题是所设的那些条件是否为该工作所必需和合理。没有必需和合理性,该条件限制就构成歧视。如银行工作,与身高、长相、性别、年龄等条件就无关,但与相关学历和专业、经验却有关。规定前面的条件就是歧视,规定后者就不是歧视。像小孟的身高就与其所应聘的公务员职位完全没有关系,拒绝录用明显构成就业歧视。
    法律课堂:
    在成熟的市场条件下,用人单位在基于该职位实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经营业务所设定一定的招聘条件本无可厚非,如飞行员需有严格的体检限制,演员、模特有较高的相貌要求,高空作业侧重于男性等。但一些与本职位无关的招聘限制却屡屡出现,就难免有招聘歧视的嫌疑。
    制止就业歧视,不仅是对人们平等权的尊重,更是对求职者的尊重。平等权的实现是人才市场发展的必需。如果没有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怎么可能有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有人才潜能的充分发挥呢?只有当企业将一些外在的歧视条件抛诸脑后,真正做到尊重求职者的平等权时,企业才能收获更大的社会效益。同时企业也要改变观念、消除歧视,企业只有担负起这一道义职责,我们的社会才能健康的发展。
    给孤残儿童一个温暖的家——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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