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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小市民的奋斗-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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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棉种,分给民间种植”;“每年应征集民间新收获之棉产物,开棉业品评会一次”;种畜试验场的技术员所掌管的事项有:“家畜繁殖改良”、“纯良种畜养护”、“中外畜种比较试验”、“种畜品评会”等。'13'林业试验场则在开办的当年,就“输入新种,培育苗木,……移栽洋槐七十余万株。此后每年即有六七十万之苗木,或择地移栽,或分配民间。”'14'各农事试验场还聘请“勤朴坚实、谙习农事、经营业务在二十五年以上者”,担任“劝农员”,分赴各地,从事“巡回演讲、分布苗种、教用农具、调查天灾虫害和其他改良农事一切事项”,'15'以此传播农业科学知识和耕作技术,推广良种和新式农具,促进农业改良。而且特别重视优良品种的引进,除了要求各级政府所办的农事试验机构应以引进和试验优良品种为主要任务之外,还鼓励地方和民间选用和引进优良品种。有关植棉、种蔗和牧羊的条例规定:扩充植棉,宜选细子未核及其他优良之棉种;改良植棉,宜选埃及或美洲之棉种;甜菜种宜采之德国;甘蔗种宜采之爪哇;羊种宜采美利奴羊。'16'“改良羊种者,自第一传起至完全改良种,每传均得适用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之规定奖励,并得并计之。”'17'《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中所规定的各种奖励措施,对品种改良的奖励力度大于对扩种扩养的奖励力度,如对“改良植棉者”的奖励是“扩充植棉者”的3倍;对牧羊业的奖励只奖励“改良羊种者”。对于植树造林则要求全国各地试植外国优良树种,通告各省说:“据本部林艺试验场详称:德国槐树,生长迅速,效用宏多,本场开办后,曾由青岛购取树种,先行试种。……以久经荒废之区,适值半载亢旱之候,尚能生活十之八,树形之发育,亦极畅旺。本场为预备推广造林起见,本年复在德国订购此项槐树种七百余磅,现已转运到京。除本场播种外,尚存三百余磅。……各地方似均宜相地选种,育苗、造林,为十年树林之计。……希即转发各属各农林业机关,依法种植,以资试验,而溥利源。”'18'
    第三、制定垦荒条例,划一垦荒办法,鼓励人民垦荒,扩大种植面积。开垦荒地,虽然不能说完全是一种改造传统农业的措施,但是从民国初年的时代背景和张謇所提出的垦荒政策来说,已带有一定的现代化意义。中国的历史进入到民国初年时,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商业的发展,一方面是人均耕地面积逐渐减少,另一方面是粮食及各种农副产品愈益不能满足人民生活和工业原材料和出口贸易的需要,于是增加农产品产量便更加成为工商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这在张謇的关于发展农业多种经营的主张中已有所谈及,也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增加农产品产量的途径,除了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之外,另一种重要途径无疑就是扩大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要扩大种植面积,则唯有开垦荒地。同时,张謇所提出的鼓励开垦荒地的政策、措施和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做法。在鼓励垦荒政策带动下而出现的农垦公司,则具有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经营性质,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推广站作用。
    张謇对开垦荒地之事向来非常重视,早在清末时他自己就创办了通海垦牧公司,从事于盐碱地的开垦事业。出任农商总长后,他力图把开垦荒地的事业推向全国,竭力主张开放国有荒地供人民开垦,热情支持地方政府的垦荒事业。他指出:“窃惟国家富力之消长,恒以物产之衰旺为枢机。居今日而欲救贫,道莫要于垦荒,而尤以先行整理官荒,为入手时一定不移之办法。吾国幅员辽阔,国有荒地甚多,……如克逐加清理,一律招人领垦,则非特地无旷土,目前可消纳游民,而将来垦熟升科,并足增国家收入。”'19'尤其重视东北和西北边疆地区的垦荒事业,认为开垦边荒,除了具有开垦一般荒地所具有的意义外,还具有移民实边,保卫国土的特殊意义。对于开垦黑龙江荒地,他指出:“黑龙江荒地廖漠,沿边尤甚。俄日两国殖民渐盛,收天产之利,蚀主国之权。而我国之人反罕有至其地者。邻人乘虚而入,主人以待之,久之将为彼族所盘踞,危险滋甚。”'20'对于开垦蒙古荒地,他认为有如此5大利益:“尽除前清理藩院所施于蒙一切之苛例,予所欲而去其所恶,借以联络蒙情,使不诱于外物,一利也;边内外贫苦人民得享垦地之利,以殖生计,二利也;地辟民聚则边自实,不致召空穴来风之痼,三利也;因蒙汉之垦务,于水利区划等事,政府稍扶助之,使易成立,而亦可稍其费以增岁入,四利也;我政府助其经营,使蒙人知感,足以收共和统一之真际表示以对外,五利也。”并要求袁世凯明令宣布:“破除旧例,别布新规,为蒙民之保障,使受开放之益,而无攘夺之患。”'21'竭力主张通过开垦边荒,实现移民实边的边防战略。
    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自清朝前中期开始,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开始实行以官方屯垦为主的全面垦荒政策,但尚缺少统一的办法,弊端丛生。中华民国成立后,北京民国政府曾于1912年9月30日公布《农政纲要》31条,但其中直接有关垦荒的条文只有4条,亦比较简略,只是提出了“移民东北、西北,开辟官荒”,“提倡国民移垦”的原则。'22'直至张謇出任农商总长后,为了进一步开辟地利,鼓励承垦,认为必须制定统一的垦荒办法,他指出:“窃以各省国有荒地,亟宜招人承垦,以辟地利。惟查此项荒地,向无一定办法。今民国肇建,凡关于土地事宜,俱应厘定规条,俾资遵守。”'23'随即在考察调查全国荒地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中国第一个比较完整的垦荒条例,即1914年3月颁布的《国有荒地承垦条例》29条,'24'接着又于7月和11月先后颁布了《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施行细则》18条、《边荒承垦条例》24条。'25'这些条例比较具体地规定了鼓励垦荒的政策和办法,较之以往的垦荒政策和管理办法有很大的进步,并表现了一定的科学性,具体而言主要有下述几点:
    一是界定了可垦荒地的范围。根据这些条例规定:国有荒地种类为:江海山林新涨及旧废无主未经开垦的土地,包括江河湖海涂滩地、草地或树林地,以及卤斥地、砂碛地等。边荒范围为:直隶边墙外,奉天东北边界,吉林边界,黑龙江、山西边墙外,陕西边墙外,甘肃边墙外,新疆、广西、川滇边界。这些荒地的种类和范围显然是那些尚无利用和人烟稀少地区的荒地,开垦这些荒地,不仅将变废地为良地,增加耕地面积,而且将带动人口稠密地区的人民向人口稀少地区迁徙,既可收移民实边之效,又可使人口区域分布趋向合理化。
    二是明确了承垦者的资格和责任。凡有中华民国国籍者,无论其为个人、为法人、为团体,均可依法承垦。一旦承垦以后,承垦者必须作出开垦的计划,如需要明确陈报:一切关于堤岸沟渠规划建设之概要;经营农业之主要事项,或种谷或畜牧或种树;开垦经营的若干事项;预拟建闸、堤渠、疆里工程及竣垦年限。在无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规定的相关年限完成开垦计划;必须每年向主管官署报告开垦进度;必须在第一年内从事实际开垦;不得擅自继承和转移承垦权。否则全部或部分撤销其承垦权和没收承垦保证金。其用意显然在于预防弄虚作假,提高开垦的实际效力。
    三是规范了承垦的程序。有关条例详细规定了不同承垦者需办理的不同承垦手续;承垦不同面积荒地需缴纳的不同承垦保证金和竣垦年限;承垦不同种类荒地需缴纳的不同承垦地地价;不同违例行为的不同惩罚等。尽力避免以往那种“承种之人,类多控造户名,包揽大段,甚有私售荒照,于外人情弊”'26'等类营私舞弊事情的发生。
    四是采取了经济鼓励措施。张謇制定颁布这些垦荒条例的基本原则是鼓励垦荒。为鼓励承垦,荒地以肥瘠不同分五等优惠定价,一般荒地,最高每亩1元5角,最低每亩3角;边荒,最高每亩3角,最低每亩5分,以此鼓励承垦贫瘠的荒地。对按时竣垦者,如数退还承垦保证金。对提前竣垦者,减收其地价,承垦一般荒地者,从提前1年至提前6年逐年分等减收原定地价的5%至30%;承垦边荒者,从提前1年至提前10年逐年分等减收原定地价的10%至60%,以此鼓励大规模高效益的开垦。
    此外,张謇还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商人集资成立农垦公司从事现代性的“大农”垦荒。他曾致函黑龙江省省长说:“如黑、吉荒地,非大农不足以收宏效,……昔见江(黑龙江)省所定垦地规划之图,与美(国)制及仆于乡里所营者(通海垦牧公司)大同,似即于小农领地时,亦必为之稍稍经划而指导之,无害于大农之进行,乃为至善。”'27'当有张謇已故友人之子浙江人蒋汝藻、广东商人郑观应之侄郑润昌等中国商人与美国农学家巴伦所办之东益公司合作开垦黑龙江荒地时,他给予了积极的支持,认为:“蒋汝藻、郑润昌等,在黑龙江汤原县地方购置土地,用大农法开垦,因与东益公司订立雇佣代垦合同。……其法系中国人为地主,美国人为代垦人,纯系雇佣性质。……中国人为地主而资力不足,外国人有资力,又有技术,而不能为地主,非合并而利用之,无以收化荒成熟之效。且有大农以招徕移民,则国家不费经济而边境自臻充实,在经济行政上尤为得策。”'28'
    上述这些条例和规则的制定颁行,初步奠定了民国时期的垦荒政策。此后历届政府虽然又制定颁布了一些有关鼓励垦荒的政策和条例,但大多是在修订张謇任职时期所颁行的有关条例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如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在调整鼓励垦荒政策时,仍将张謇所制定的《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核准,继续作为垦荒管理的具体措施实施。'29'
    这些条例颁布以后也得到了较好的实施,有力地推进了农垦事业的发展。些条例不仅促进了耕地面积的拓展和边远地区的农业开发,而且为新式农垦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条件,从而使中国的农垦事业从民国初年起开始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不仅继续了原有的官方屯垦制度,而且民间的经营性农垦进一步发展,农垦公司大量增加,私人的农垦活动亦益趋活跃,形成了官垦、商垦和私垦并起的局面。如在东北地区,从民国初年起就大兴垦荒事业,大量放垦国有荒地,并采取鼓励措施吸引关内人民前来垦荒。在西北地区,鼓励开垦皇家围场和荒地,1915年在绥远设立垦务总局,开办官垦。在东南沿海地区,滩涂开垦事业在民国政府的支持下快速发展起来,1914年财政部设立淮海垦务局,把农垦的范围从通海地区推广至其他地区。'30'
    新式农垦公司,亦从民国初年起进入比较兴盛的阶段。据农商部的统计,1913~1920年间,历年实存农垦公司数均少于1912年的171家,资本总额则较之1912年的635万元多少不一,'31'公司数最多的是1913年142家,最少的是1920年83家;资本总额最少的是1914年495万元,最多的是1920年4114万元。'32'农商部的民国以后统计数字,由于各省填报数字不全,与当时的实际情况相差很大。据其他有的关记载,苏北地区在1914~1920年间先后约有40家农垦公司成立;广西在1912~1916年间成立的农垦公司有64家;东三省在1913~1920年间创办的农垦公司多达137家,实收资本总额为1580余万元;福建省自民国后“农垦公司接连出现”,1916年时有主要农垦公司16家。'33'仅这3个省区1920年之前的农垦公司就已有257家,如果加上其他地区,那么农垦公司的数量应当更多,较前有明显增加,资本额和开垦规模亦有明显扩大。这些农垦公司大多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经营方式,对中国农业的经营方式的改变、商品化和多种经营的发展、生产技术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如它们的经营方式,或由公司统一雇工生产;或将土地分划租与包工头组织生产;或将土地租给佃农耕作;或将垦熟的土地出售。它们的生产目的主要是为了出售产品,牟取盈利,其经营种类包括植棉、蚕桑、树艺、茶叶、牧畜、粮食、养蜂等。它们的生产技术比较先进,或采用良种;或施用化肥;或购置耕作机械。它们还把自己所培育的优良品种,所采用的生产技术,向社会推广,并以其种植经济作物所取得的效益影响附近地区的农民从事农业的多种经营。'34'
    上述张謇的以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各项措施,虽然因其农商总长任期有限,加之政府支持乏力,使之实行得极为有限。如《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因政府财政困难,没能认真贯彻执行;农商部的设立棉糖林牧等试验场的计划,因经费不足,只好由原计划的11所减至7所;有些省区设立农业试验场的计划,也因经费无着而不得不“从缓开办”,即使是已经开办者,亦受经费不足的制约,难以充分开展工作;'35'更没有力量用足够的经济手段资助和激励民间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但是张謇所提出的改造传统农业的主张、政策和法规条例,为此后的社会各界和政府所继承发展,逐渐付之实践,从而开启了民国时期农业现代化的新气象,指出了民国时期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发展以经济作物为主体的多种经营,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程度;采用以培育良种和机械耕作为主体的科学耕作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率;移民垦荒扩充耕地,发展经营性农业。民国时期的农业现代化,基本上是沿袭着张謇所指出的这一方向走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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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相关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民族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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